红色司法的多个“第一”,都与这个人有关
2021-05-10 16:10:15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黄慕泽
 

  “以身付诸国,竭力以担国事,以保国家,不以私而忘公”,这是梁柏台烈士之志——做一个以身许国的大丈夫。在位于江西省瑞金市的红军烈士纪念塔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旧址,记者注视着梁柏台的名字,探寻这位红色法学家对革命法律研究和司法工作的伟大贡献。

  梁柏台(1899-1935),一名殿栋,字越庐,号鹤朋。1899年9月生于浙江省新昌县,先后入当地双溪学堂、龙山学堂和知新学校读书。1918年考入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预科,开始接受新思想,阅读《新青年》等杂志。

  1919年,在杭州响应“五四”爱国运动,上街演讲,推销进步书刊,成为学生运动中坚。

  1921年4月,婚后7天,梁柏台即登上赴苏联的旅途,行前对亲人说:“待世界大同之日回家团聚。”

  1922年8月,他进入莫斯科东方大学学习,年底加入中国共产党。

  图为位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旧址的梁柏台生平展板。黄慕泽 摄

  20世纪30年代,伴随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诞生,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迫切需要自己的法律人才,去建立起红色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

  瑞金市红色文化研究会会长、中央苏区法制史研究会研究员严帆表示,作为第一个真正由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的红色政权,苏区的司法机关是从无到有的。

  苏区司法从草创到健全,从无序到规范,都浸透了梁柏台无数的精力和汗水。他长期在苏联远东地区从事华工工作,学习和研究过苏联法律,担任过苏联伯力省法院的审判员,有着丰富的司法工作实践经验。

  1931年回国后,作为红色法律专家,梁柏台投入到中央苏区的法制建设当中,历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内务部副部长和代理部长,临时最高法庭委员、临时检察长等职,并以宪法和其他法令撰稿人的身份参加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成为宪法起草委员会成员。

  在苏区工作的近四年时间里,梁柏台参与起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重要法律,它们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颁布的第一批法律,初步建立起了苏区的法律体系。

  “司法机关过去在苏区是没有的,是中央政府成立之后的创举。在司法上,每种工作都是新的创造和新的建设。” 梁柏台在1932年所作的报告《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工作》中这样说道。

  “开始成立司法机关时,就必须注意司法程序的建立。”梁柏台指出。为了建立起苏维埃的司法程序,梁柏台领导制定了《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依据该条例来建立各级裁判部、组织法庭,按照所规定的程序来审判案件。同时,他积极推动并参与起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程序法,使各级裁判部的审判工作有法可依。

  梁柏台所领导的司法人民委员部还颁布了各种表式(法律文书样式),使各级裁判部的公文案卷得以统一规范,使苏区司法机关初具雏形,形成了有苏区特色的司法制度。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这是我国现行《监狱法》所确定的劳动改造政策。此政策的起源便是梁柏台在苏区进行的创新实践——劳动感化制度。

  梁柏台起草了《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于1932年8月10日颁布实施。它将劳动感化院设为裁判部下附属机构,其目的是看守、教育及感化违犯苏维埃法令的犯人,使其在监禁期间后,成为遵守法律、具有劳动技能、可以自食其力的人。

  毛泽东赞扬说:“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采取感化主义,即是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去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

  梁柏台非常重视和强调公开审判,他曾尖锐地批评会昌、石城县有的案件不是在法庭公开审判,而是在裁判部长的房间里写个判决书就算审判完了。

  “这样解决案件,不是经过群众路线,而是秘密路线;不是要使群众知道案件的内容,而是恐怕群众知道。”梁柏台要求审判应该公开进行,允许旁听。即使少数需要秘密审判的案件,宣判仍然必须公开。

  “裁判部一部分工作人员,缺乏工作经验,缺乏法律知识,因此在工作上常发生许多困难。造就司法工作人员,实在是一件迫切应做的事情。司法人民委员部以后应当尽量的造就司法工作人员。以充足各级裁判部的干部。” 在苏区从事司法工作一段时间后,梁柏台指出了司法机关干部紧缺的问题。

  为了培养司法干部,提高司法能力,梁柏台采取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如开办司法干部训练班,建立司法干部学习制度,选拔年轻干部充实司法队伍,建立司法工作人员委任制。

  他要求司法机关注意法律教育,指导各级裁判部组织巡回法庭到出事地点审判案件,在审判前后以出通告、布告的方式吸收群众来参加审判和明了案件的内容,并向群众做好各种法令的解释工作。

  同时,梁柏台善于利用报刊媒体来宣传法制,教育干部群众。在他的领导推动下,《红色中华》报几乎每期都有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开辟了“苏维埃法庭”专栏,刊登新颁布的法令或者判决书、典型案例。

  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也经常在报刊上结合实际对一些法令做宣传解释,引导人民群众学法知法,为增强苏区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贯彻执行苏维埃法令,起到了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