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行政诉讼诉源治理 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纠纷
2021-05-11 09:15:0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谭晓琪 李昊
 

  近年来,诉源治理作为人民法院一项重要工作,被进一步强化。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为行政主体,在诉源治理方面具有其特殊性,人民法院将行政诉讼诉源治理融入社会治理体制需要解决一些现实难题,从而取得行政诉讼诉源治理的实际效果。

  诉讼作为社会纠纷解决的终端,需要具备实质解决矛盾的效果,具言之,行政诉讼需要实质化解矛盾,降低“衍生案件”。因此,行政诉讼诉源治理的整体思路是妥善化解纠纷,让诉讼双方当事人能够对审判结果形成内心认同,实现“案结事了”,从而减少二审、执行、再审、涉诉信访等“衍生案件”,最终达到诉源治理的目的。人民法院在确保案件合理合法审判的基础上,可以从三个方面寻求突破。

  第一,构建行政审判服判息诉体系。实质、彻底化解行政纠纷,不仅在于提升行政审判案件效率,而且在于行政审判当事人的服判息诉。首先,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效果,确保案件办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在审判过程中加强当事人诉权保障和案件答疑,确保行政审判公信力;其次,保证已判案件的顺利执行,在“切实解决执行难”框架下,更加注重针对行政主体的具有可执行内容判决的执行,确保当事人权利的充分救济;最后,加强涉诉信访的规范化治理,通过多方联动、平台建设、创新机制等方式多管齐下,实现涉诉信访的规范化治理,减少信访案件来源、化解信访案件矛盾。

  第二,构建行政诉讼协调调解制度。行政调解是人民法院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撤诉”的一种方式,虽然在行政诉讼法中已有规定,但可调解的行政争议范围有限,且从理论层面,行政诉讼在我国当下立法中是以不可调解为原则,可调解为例外。与此同时,在当下的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以“协调调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的事实,即人民法院通过在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作一些建议、动员、协商的工作,促使矛盾化解、原告撤诉。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层面构建制度性、系统性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促进行政诉讼调解、和解制度的规范化和行政矛盾的妥善化解。

  第三,构建开放合作型行政审判模式。开放合作型行政审判模式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互动合作,将审判活动转化为有效化解矛盾的过程,经由多元主体的程序运作最终实现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首先,保证行政审判的合法性。无论行政审判模式如何创新,都必须在法律的规范内进行,以尊重司法规律、确保司法公正。其次,保证在审判过程中,以庭审为中心。在庭审过程中实现诉讼主体的对抗、平衡,从而找准核心矛盾,有针对性的化解。其中,应当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法官的功能,因为当代法官的职责不仅仅只是简单的裁判案件,还应当敏锐地发现案件中社会矛盾纠纷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和矛盾的根源所在,从而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后,创新纠纷解决机制。从行政审判程序、纠纷解决方式、司法审查标准、庭审布局等多方面开展探索创新。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