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嘉判决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创设“翡翠币”,一天吸金1500万
2021-05-12 16:20:10
 

  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张建芳)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主犯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退出经济损失返还相应被害人,其余几人另案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初,被告人钟某与都某、凡某、王某(均另案处理),为通过炒虚拟货币赚钱,共同商谋创设发行“翡翠币”,通过微信、Telegram等社交软件,发布“翡翠币”项目的信息,吸引不特定投资人参与挖币,欲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方式进行营利,并约定钟某62%、都某25%、凡某8%、王波5%的占比分配股份。被告人钟某负责策划与总责,都某负责联系技术公司,王某和凡某负责宣传与推广。

  被告人钟某等四人先申请注册一个虚拟货币账户,再通过深圳的一家技术公司制作网站,将预先编写好的合约以程序、代码的方式写入该虚拟货币账户,使得该虚拟货币账户成为系统自动运行、自行控制、无需人为管理的智能合约账户。

  后被告人钟某等人谎称,将对虚拟货币智能合约账户进行多签和安全审核,将该网站及智能合约地址在EOS区块链上发布,并通过低买高卖的形式营造虚假繁荣假象,吸引投资者将EOS、USDT、DFS等虚拟货币存入该虚拟货币账户,参与挖“翡翠币”,仅仅一天时间,该项目就吸引数百人参与挖“翡翠币”,投资的虚拟货币折合人民币价值达1500万元左右。

  由于没有下家接盘参与买卖,该项目面临发行失败,经钟某提议,都某、凡某、王波均同意,将被害人用于挖“翡翠币”的EOS、USDT、DFS等虚拟货币转走(价值达1500万元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主动足额退赔EOS币和USDT币,用于偿还被害人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采用技术手段,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事实经过,并已退出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永嘉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