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纷争 一朝化解
河南高院再审成功调结一健康纠纷案
2021-05-13 09:40: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栋梁 姜浩 王敏
 

  近日,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承办法官的主持下,经耐心释法说理,悉心化解矛盾,打开了当事人之间多年的心结,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天履行完毕。

  2018年5月24日8时许,邢某到郑州市某路交叉口帮忙修路。邢某看到一只白色流浪狗在路边乱跑,便从其单位的电瓶车内拿出一个套狗杆,准备将流浪狗套住。因流浪狗往马路上跑,邢某遂将套狗杆往前扔去套狗。随后,骑自行车骑行的女子董某摔倒在路上。邢某等人赶紧将董某扶起并用电瓶车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董某右脚脚踝粉碎性骨折。董某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将刑某诉至法院,要求邢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0万余元。

  诉讼中,董某以邢某与某办事处系劳务派遣关系为由申请追加某办事处为被告,要求用工单位某办事处与邢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邢某庭审中称,其系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内容包含捕捉流浪狗等。某办事处辩称其已将城市管理巡查项目外包给某物业公司,其与邢某并非劳务派遣关系,但并未提供当年签订的购买服务的协议。

  郑州两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骑自行车行驶至某路交叉口时摔倒,造成右脚脚踝关节骨折。董某主张系邢某用套狗杆砸狗时砸到了董某脚踝,后导致其右脚脚踝骨折。从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中无法看出系邢某用套狗杆砸狗时砸到了董某,从而导致董某右脚踝受伤。董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害系邢某所造成,其主张邢某对其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同时,董某称某办事处与某物业公司之间成立劳务派遣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董某要求被告邢某及某办事处承担责任,依据不足,判决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

  董某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河南高院申请再审。

  河南高院再审承办法官认为,虽然本案的争议标的不大,但双方矛盾激烈,董某受伤多年未得到赔偿,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不断加剧。化解纠纷,实现再审终局才是本案最好的结案方式。再审开庭后,合议庭以双方的争议焦点为突破口,耐心释法说理,通过电话沟通、走访调查、现场调解等多种方式,打开各方当事人的心结,最终邢某、某办事处答应向董某支付8万元,并当场履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较为明确,一是邢某实施行为与董某所受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是邢某、某办事处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是连接过错和损害后果的纽带。目前通说认为我国侵权法的因果关系判断理论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判断原因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是否存在可能性。相当因果关系说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它要求法官在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时,应当根据当时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和知识经验,认为该行为有引起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并实际引起了该损害后果。本案中,根据董某提供的监控视频看,虽然无法确认邢某用套狗杆砸到了董某,但邢某在上班早高峰道路上实施追狗,其将套狗杆抛在董某骑行的正前方,之后董某从车上突然摔下,如果没有邢某将套狗杆抛出捕狗的行为,可以有效避免董某从车上摔下的后果,邢某的套狗行为增加了董某一方既存状态的危险,从这点来看,应当认定邢某实施的套狗行为与董某所受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第二,对于本案责任主体的认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的关键是某办事处与某物业公司之间是购买服务还是劳务派遣的关系。本案中,邢某实施的捕狗行为属于某办事处城市管理的巡查职责,在此情况下某办事处主张其将城市管理巡查职能外包给某物业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而且,从劳务派遣相关证据的获得途径看,该部分证据一般系由某办事处保管,他人一般情况下很难获得,原审法院仅以董某未举证证明某物业公司与某办事处系劳务派遣关系为由驳回其诉请,显然不当。

  因此,法官在处理类似涉及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时,一方面应以当时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和知识经验为标准判断因果关系的存在,另一方面应当综合双方的举证情况和举证能力等因素正确确定举证责任分配。同时,提醒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用工管理的行为,避免因用工不规范引发诉讼风险。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