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基层基础作用 实现人民法庭新发展
2021-05-14 08:49: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汉平
 

  制度贴近群众的具体化载体,应当是体系更加完善的基层组织,司法正义更贴近人民的规范组织,则可以是有着法治触角的人民法庭。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十四五”期间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实现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的目标。周强院长在第四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也特别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夯实平安中国建设基础,全面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实现新发展。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层派出机构,是人民司法的基层前沿和法治末梢。其建设布局的合理设计、法治功能的规范配置与司法效能的充分发挥,既关系到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更关系到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当今社会,随着交通的日益便利和网络的冲击,使城市和乡村的人们被拉近了互动的距离,人们之间发生纠纷的距离也在缩短,因此,有些地方的基层法庭被缩减或者转变为内设专业法庭。但是,人民群众接近司法、接近正义的解决纠纷的距离不能人为缩减或者削弱。应当将人民法庭这一促进法律社会化和社会法律化的治理功能运用好、发挥好、实践好。

  首先,要发挥人民法庭的人民性。人民法院作为人民赋予审判权力的国家机关,它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生动体现与有机统一。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下,人民群众可以便捷地表达诉求,有效地保护权利。人民法庭正是这种建构于人民中间,植根于人民的生活之中,可以有效地解决纠纷、引导群众的法律组织。“一刻也不离开群众”是毛泽东同志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评价,也是人民法庭建设的重要思想源头。人民法庭就在人民群众之中。它的基层解纷功能有效发挥能够让人民群众真正地接近正义和获得正义。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是人民司法的主体和司法福祉的最终归宿,因此,国家权力如何贴近人民,真正以人民为中心,就成为我们制度的初衷与目的。因此,不能弱化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具有共生性的制度依靠和血肉联系。但是,随着社会复杂发展和网络生活的急速变化,人民法庭在加强法律建设的同时,也要关注城乡社区本身的变化与发展,适应社会的数字化、网络化和生活化的巨大变革,通过前端与后端、有形与无形、线上与线下等多元司法服务,促进人民法庭司法审判与服务功能的理性优化与技术性改善。以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更高需求和平安社会建设的需要,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更加高质量的法律福祉和司法服务。

  其次,要体现人民法庭的政治性。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权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其机构建制的设定关乎法治权威。人民法庭行使审判权力,是政权建构的基层延伸,是人民司法洞悉社会、解决纠纷和传导治理信息,引导社会价值取向的重要公共机构和前沿组织。人民法庭是国家权力的普遍化象征,也是司法权力的重要内核。要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司法权的实现不仅仅要依靠“四级两审”的法院体系来实现,要全面司法,还需要适应中国不同区域、人口和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和差异化特点,进行多元化的权力配置,从而实现司法的主循环与微回路的有机化建构,实现人民司法组织和职能的社会面全覆盖。同时,人民法庭的设定可以规范地取代中国社会传统治理中的宗族化或者宗教化的乡村纠纷解决习惯中陈旧与不合时宜的消极因素,更加全面统一地行使国家司法审判权,规范引导民间调解和有乡贤参与的纠纷解决活动,从而树立人民司法解决纠纷、输送正义的国家权威与社会公信力。在不断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社会进程中,也需要我们更加重视基层政权建设的完整性和体系化,完善制度向社区延伸的触角,把人民法庭的建制、功能和作用设计到法治的有机统一体系之中,不使其被弱化、钝化,更不能让其缺席或缺位。因此,要以“扬弃”的态度,建立更加灵活、便捷、高效和适应社会信息化、网络化发展现实的人民法庭系统新机制。

  再次,要突显人民法庭的社会性。一个基层组织的存在意义取决于其对基层社会关系的优化整合与对社会“交往困境”的有效解决。特别是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基层和偏远的薄弱环节,基层组织更加需要体现着国家公共权力横向的网络化与纵向的功能化,使人民法庭的治理功能得到有效发挥。审判权是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实现法治的重要方式,法治强调的就是在一个国家平等均衡地将法律统一规范地施行于社会的每一个地方,每一个角落和每一个人。因此,对人民法庭权力运行科学化和高质量的基础性建构就成为社区治理和乡村治理的关键。人民法庭正是这样一个不断降低诉讼成本,方便困难群体接近正义的不可或缺的国家化纠纷解决机制。其社会的功能重在解决社会最基层的纠纷,以稳固社会基层基础,维护社会基本的利益平衡和权利秩序,将人们的行为经常性地通过纠纷化解规范和约束于统一的法律治理框架之内,实现良法与善治的社会化与生活化的结合。

  最后,要巩固人民法庭的基础性。“权力运行是治理空间的关键要素”。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最终落实到基层街道社区和乡村村组。基层村街的社区空间界域是社会治理的基础性组织单元,是新时期民生与发展的重要社会基质与载体。这种以实践法律治理的社会组织建设就成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基本结构和制度基石。在基层治理中,以党委领导下的市、县、乡和街道为纵向的结构支撑,以村街社区和其治安员、调解员与网格员等为横向协作,是人民法庭建设的社会结构基础。法庭可以充分地利用国家的社会资源和基层组织网络的力量,来有效地了解纠纷、化解矛盾,真正把矛盾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以实现其重要的规范治理与深度的诉源治理。真正使我们的社会在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具有健康和谐的社会结构和利益平衡,让平安中国建设拥有更加坚实的制度依靠。人民法庭以实质化解决纠纷为基本的社会制度功能,其作用不仅仅在于贴近群众,贴近纠纷,及时化解矛盾,便捷解决争端,也体现为通过对纠纷的解决引导基层社区形成健康规范的公共行为模式,促进社区的基层社会组织特别是民调组织提升协同解决纠纷的诉源治理能力和前置解纷功能,从而建立一个全民尊法、信法和守法,具有法治矢量,良法善治的社会。

  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的日益完善与发展必然要求其在审判权力实践中持续地进行制度完善和功能优化,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实践审判权力的重要方式,其法治意义与功能建构应当得到更加人民性和科学性的制度优化,只有如此,人民司法才能贴近人民、贴近民生、贴近矛盾,让人民群众更加地接近正义,从而有效化解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长治久安。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