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烧毁他人4辆汽车造成47万余元损失
江西宁都一男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2年
2021-05-14 09:15: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廖安生
 

  江西宁都一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男子故意烧毁他人车辆,造成4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二年。

  2020年5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熊某从家中步行至一小区大门口,发现被害人邓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汽车后,用矿泉水瓶盛装汽油,将汽油泼洒在该车引擎盖上,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汽油点燃焚烧车辆。被害人王某的汽车停放在邓某的汽车旁边,左前方大灯、雾灯、保险杠、后视镜、前挡风玻璃等部位亦被烧毁。作案后,熊某将作案用的矿泉水瓶及打火机随意丢弃在路边。

  2020年8月9日凌晨1时许,熊某骑自行车来到宁都县一小区内,发现被害人刘某停放在巷道内的白色轿车后,用矿泉水瓶盛装汽油,将汽油泼洒在该车引擎盖上,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汽油点燃焚烧车辆。随后,熊某又骑自行车携带装有汽油的矿泉水瓶来到宁都一中学旁的停车场内,发现被害人李某停放在停车场内的灰色汽车,便将汽油泼洒在该车引擎盖上,并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燃焚烧车辆。

  经鉴定,被告人熊某烧毁的4辆汽车认定价格合计为470420元;被告人熊某具有其他或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作案时辨认能力存在,其控制能力下降,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2020年8月,被告人熊某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烧毁他人车辆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时被告人熊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熊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