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审结一起涉公众号宣传引导整形术行政复议案
判决撤销市场监管部门所作不构成虚假宣传的答复及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2021-05-22 09:34: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孙轶松 徐蕾
 

  现如今,微信公众号已成为获取信息、进行信息交流的重要平台。在微信个人公众号上发布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信息,介绍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虚假宣传?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涉及公众号宣传引导进行整形手术的行政复议案。

  钱某为改善上眼睑组织缺失的凹陷及瘢痕粘连,看到韩某个人微信公众号上的宣传内容,便前往韩某所在私人诊所进行整形手术。术后,钱某认为整形手术没有达到事前宣传和承诺的效果,便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韩某在其个人公众号上进行虚假宣传。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后,对钱某作出答复表示,韩某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原创文章不属于医疗广告,用语不属于绝对化用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决定予以销案。

  钱某不服,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韩某通过微信公众号对其以往手术案例进行陈述并发表个人简介不属于医疗广告,韩某不存在虚假宣传,故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上述答复。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微信公众号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平台为相关用户提供服务。韩某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相关内容,主要以文字或图片形式介绍手术前后形象及效果对比,宣传手术的治疗效果,特别是其个人公众号上留有“长按扫码预约面诊手术”的二维码,及提供咨询及预约服务功能的设置,具有诱导浏览者购买服务的营销属性,以提高竞争力和公众的认可度。因此,韩某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字及图片内容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广告活动。韩某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宣传其手术理念的表述意在宣传手术的治疗效果,其多次使用“最小程度”“最大程度”“最符合”等广告术语,属于绝对化用语。另外,按照一般常理和生活经验,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韩某所取得的中级职业医师证书及有关协会发布的聘书等资料均不足以判断韩某个人属于“中国眼鼻修复整形知名专家”范畴,因此,韩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故法院判决:撤销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涉诉答复;撤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涉诉复议决定;责令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上诉。北京二中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轶松  徐  蕾)

  ■法官提醒■

  微信公众号内容可以通过微信消息或微信群转发、在朋友圈分享等方式扩大传播范围,起到向微信用户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作用,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即使个人公众号,也非私人领域,更非法外之地。因微信公众号涉嫌虚假宣传,浏览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发布者不服市场监管部门所作行政处罚,进而引发的行政诉讼屡见不鲜。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容易引人误解的虚假信息介绍商品或者服务构成虚假宣传,可能导致法律责任。

  作为公众号发布者,利用公众号进行广告宣传时需要注意,广告宣传应当合法合规,牢守法律底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亦有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此外,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还对一些特殊产品和服务的广告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药品广告需显著标明不良反应,保健食品广告严禁涉及疾病预防等,公众号发布者在发布内容时应当提前了解。

  作为公众号浏览者,首先应当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易相信公众号的广告宣传语,不要盲目转发,通过公众号宣传接触产品和服务时应先了解相关基本知识,通过正规渠道咨询专业从业人员,结合自身情况作出谨慎的选择。其次应当增强辨别能力,学会甄别信息,阅读公众号内容时,浏览者需要注意文章是否标注“广告”、是否含有商业内容、是否提供二维码或链接等转化渠道,在阅读广告宣传时需要注意内容中是否采用绝对化用语,是否夸大产品或者服务效果等。最后应该强化维权意识,遇到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自身权益因此受到侵害时,应该采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等法律手段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