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道变“忙道”,亟须立法精细化帮“盲”
2021-05-23 10:02: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汪昌莲
 

  有记者在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附近调查时发现,盲道的铺设基本到位,但盲道上的物品却是五花八门——共享单车、私家车、电线杆、路障等。盲道被占用的现象,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也不是某一地独有的问题,而是在很多地方都比较常见的老问题。

  无障碍设施中应用最广的盲道,是现代社会为盲人出行建设的专用通道,其畅通与否体现着一个城市的人文关怀。然而,盲道被共享单车、私家车、电线杆、路障等占道,却在各地普遍存在,使盲道变成了“忙道”。

  无障碍设施建设,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一种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对于盲道的设置和维护,残疾人保障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都作出了相关规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

  不可否认,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推动盲人顺利出行,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仍有需要完善之处。在国家层面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工作,除了对一些成熟做法加以总结,更要坚持问题导向,对当前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足加以改进。特别是对包括盲道在内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等作出系统规范,进一步明确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在无障碍建设中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为促进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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