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司法保障 助力乡村振兴
2021-05-25 08:51: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向阳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人民法院理应肩负起提供司法服务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职责,助力乡村振兴。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乡村振兴进行了总概括,提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今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将促进乡村振兴的总目标、原则和要求等内容正式载入法律,该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8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将服务“三农”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针对新时代“三农”发展对司法工作的需求作了积极回应。对兼具政治性、人民性和司法性多重属性的人民法院来说,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理应肩负起提供司法服务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职责,助力乡村振兴。

  第一,要为保障乡村社会安定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当前全国农村还有2亿多农户,这2亿多农户在农村有宅有房,且绝大多数农户家庭仍然耕种土地,并从农业中获取收益。因此,促进乡村振兴的首要基础便是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人民法院要在打击各种危害“三农”犯罪、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化解各种涉农矛盾纠纷方面积极作为。一是依法惩治危害农村社会安全的犯罪,推进“法治乡村”“平安乡村”建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乡村和谐稳定。依法妥善审理因婚恋纠纷、邻里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等引发的刑事案件,做好调解工作,力争案结事了。充分尊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农村风俗和生活习惯,审慎审理因农民日常生产生活引发的刑事案件。将依法惩处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从源头上防范农村各类犯罪,维护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治安稳定;二是长效常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增强农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把持农村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在农村地区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在农村地区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在农村地区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三是依法打击制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实施质量兴农战略。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或安全标准的农业生产资料、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农产品从有到优转变、农业从增产导向向提质导向转变,引导农村生产经营者树立质量第一、诚信经营的理念。

  第二,要为助推乡村经济振兴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要有针对性地审慎化解乡村振兴战略发展中引发的新问题、新纠纷,助推乡村经济健康发展。一是妥善审慎处理好涉农“三地”案件。当前,土地、耕地、宅基地,这“三地”仍然是我国2亿多户、8亿多农民生存的基本保障与返乡退路。因此,对涉“三地”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审慎的态度,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依法依规调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纠纷,保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依法妥善审理耕地保护纠纷案件,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二是依法妥善审理好涉农经济发展等各种新型市场主体和市场要素的案件,要切实通过司法审判,保护乡村投资者等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法妥善审理农村产权保护以及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筑牢乡村良好营商环境的市场基础。依法保护农业农村知识产权,助力农业转型升级。依法规范各类金融行为,促进金融服务农村实体经济;三要依法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力度。对乡村涉民生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款。用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解决涉农案件查人找物难题。用好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解决涉农案件被执行财产特别是农产品、鲜活物品变现难等问题。依托四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现执行工作有效联动,形成攻克涉农案件执行难的合力。积极开展涉农执行积案清理专项活动,着力解决农民群众急盼解决的执行难题。

  第三,要为引领乡村文明风尚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乡村振兴,文化为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农耕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要在实行自治和法治的同时,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推动礼仪之邦、优秀传统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人民法院应积极通过自身的司法活动引领乡村文明建设。一是妥善审理好涉农村环境资源的各类案件,引导树立良好的生态文明理念,促进环境保护的法治化、规范化,加强对乡村自然资源的保护,在审判实践中大力弘扬“两山”理念,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二是健全多元解纷长效机制,着力提升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乡村振兴要着眼于“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目标,大力开展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工作,拓宽农村妇女儿童、空巢老人、外出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平台,健全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的乡村治理体系;三是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和谐平安乡村建设。一方面,通过司法裁判的说理,弘扬核心价值观,宣传乡村振兴战略。人民法院在对涉乡村纠纷进行裁判时,可将乡村振兴战略所蕴含的保护乡村生态环境、历史文物、农民合法权益、农产品安全等促进农业农村繁荣发展,推动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精神融入乡村纠纷裁判说理中;另一方面,要充分延伸司法服务,坚持用法治思维引领乡村治理。深入挖掘涉“三农”案例资源,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强农村法治宣传。对于具有“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效果的案件,积极与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合作,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广大农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治教育。

  “胜非其难也,持之者其难也。”当前,我国脱贫攻坚战已取得全面胜利,标志着我们党在团结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但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对人民法院来说,唯有强化乡村司法保障,完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才能在推进乡村振兴的伟大战略中,充分彰显人民司法的功能作用。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