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勇救落水女孩获减刑
2021-05-26 14:17:16
 

  中国法院网讯(蒋励)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宣判一起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已接受社区矫正一年一个月的刘某因见义勇为重大立功,被核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其缓刑考验期六个月。该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月1日施行以来,桂林市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

  本案刘某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4月9日止,由桂林市叠彩区司法局大河乡司法所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桂林市司法局于2021年5月10日以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对刘某予以减刑的建议书,报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3日12时许,刘某在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南洲大桥下的漓江中,不顾个人安危,将不慎落水的女孩小霞(化名)救上岸。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桂林市司法局提供的判决书、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司法所的证明、被救女孩的陈述、目击证人证言,刘某的自述、照片等书证,证实刘某的救人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期间,舍己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