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瑕疵婚姻效力的民法典意义
2021-05-27 09:32: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礼仁
 

  在民法典颁布前,程序瑕疵婚姻效力争议主要采取行政程序解决。由于行政程序不适用婚姻效力纠纷,各地法院逐步适用民事程序审理瑕疵婚姻效力纠纷。尤其是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和民法典生效后,适用民事程序审理瑕疵婚姻效力案件越来越多。如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9年至2021年3月适用民事程序审理三起“被结婚”案件。其中周某身份被表妹冒用与张某结婚后,周某提起行政诉讼,因超过起诉期限,被两级法院驳回起诉。周某选择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自己与张某婚姻关系不成立,法院判决周某与张某婚姻关系不成立。另两个“被结婚”者杜某和姜某,则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分别判决杜某与王某婚姻关系不成立、姜某与盛某婚姻关系不成立。

  民法典将婚姻法纳入婚姻家庭编,并取消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制度,确立婚姻效力纠纷的民事性质。婚姻效力纠纷回归民事是民法典的重大成果之一。在民法典时代,民事判决瑕疵婚姻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事判决瑕疵婚姻效力是民法典的内在要求

  1.“婚姻登记行为效力”属于民事性质。行政程序以“婚姻登记行为效力”为审查对象,并以登记行为合法性标准判断婚姻登记行为是否有效。这就需要弄清“婚姻登记行为效力”的性质及其与婚姻效力的关系。只要简单分析一下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和判决结果,便可知道“婚姻登记行为效力”的基本性质是民事性质。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主张婚姻登记行为无效,其目的显然是要否定婚姻效力。而行政判决确认登记行为无效的结果,则无疑是对婚姻效力的否定。行政程序对婚姻登记行为效力的审查和判断,本质上是对婚姻效力的审查和判断。婚姻效力系民事关系效力,民事关系由民法调整,可谓大道至简。2.从法律体系上看,瑕疵婚姻效力属于民法典所辖范畴。瑕疵婚姻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婚姻登记的产物,可谓同源同质。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曾将使用虚假证件骗取婚姻登记等瑕疵婚姻作为无效婚姻,因其是否都属于无效婚姻存在争议而删除,但其民事性质不会改变。3.行政程序的功能与婚姻效力纠纷不匹配,犹如方枘圆凿。行政程序的起诉期限、受理条件、证据规则、审查对象、判断标准等均不适用婚姻效力,难以完成其诉讼使命。行政程序对“婚姻登记行为效力”的审查是一种扭曲的诉讼模式,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则容易对婚姻效力造成误判。民事程序审理瑕疵婚姻效力具有正当性与优越性,民事程序自然成为民法典的选择。

  二、民事判决瑕疵婚姻效力是落实民法典的客观需要

  现实生活中身份被他人用于结婚的“被结婚”或其他程序瑕疵婚姻纠纷时有发生,但其“救济难”和“处理乱”并未得到彻底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是适用行政程序的救济路径选择错误。民事程序则是治理“救济难”和“处理乱”的有效法律武器。不适用民事程序审理瑕疵婚姻效力,不仅会导致当事人彻底丧失民事权利救济路径,更会造成实体处理上的标准混乱,破坏民法典的统一和尊严。适用民事程序审理瑕疵婚姻效力案件,其意义至少有三:1.解决了长期困扰当事人的“诉讼难”的法律难题,为当事人选择救济路径提供了正确的法律指引,避免当事人在选择救济路径上走弯路,甚至陷于困境。2.为正确司法提供了科学方法,避免行政执法上的“二难现象”,即要么拒绝受理或驳回起诉,要么违法受理和违法处理。3.为适用民法典审理程序瑕疵婚姻效力提供了实践支撑。民事案例证明民事程序才是解决程序瑕疵婚姻的有效手段,立法和司法解释可以在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三、走出误区才能为民法典提供民事程序保障

  长期以来,认为民事程序不能审理瑕疵婚姻效力的主要理由有“无权审理说”与“无法审理说”。

  “无权审理说”认为,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不属于民事案件审查范围。“婚姻效力的认定以及婚姻的解除,有赖于结婚登记行为效力的先行解决”。“行政确认行为”无疑是瑕疵婚姻效力行政诉讼的护身符和民事诉讼的栏杆。这是一个误区。其一,民事程序不是审理行政行为,而是审理婚姻效力。其二,婚姻效力争议是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应当通过民事程序解决。其三,民法典及其配套民事规范是判断婚姻是否成立有效的唯一标准。其四,所谓行政行为合法性标准并不能决定民事婚姻是否成立有效。相反,民事婚姻是否成立有效则决定婚姻登记行为有效与无效。因而,“婚姻效力认定以及婚姻的解除,有赖于结婚登记行为效力的先行解决”的观点,显然不符合民事婚姻效力的特点。

  “无法审理说”认为,婚姻登记信息错误,姓名错误,尤其是虚假姓名结婚一方下落不明,没有明确的被告,民事程序无法审理。这实际上是把“被告身份信息不明”与“没有明确的被告”相混淆。“被告身份信息不明”与“没有明确的被告”是两个范畴。虚假身份信息结婚的被告是明确的,即婚姻登记中使用虚假身份结婚的当事人就是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则可公告送达和缺席审理,不存在民事程序不能审理问题。所谓民事无法审理,主要是认识问题。只要是民事案件,就没有民事程序不能解决的问题。即使民事程序存在障碍,也只能修改完善民事程序,而不是适用行政程序。

  总之,“无权审理说”是对瑕疵婚姻效力性质的误判,“无法审理说”则是对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理解错误。在民法典时代,应当走出误区,才能为民法典提供民事程序保障。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