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文时切须检点
——判词例话之十
2021-05-28 10:34: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广宇
 

  姜夔《白石道人诗说》云:“一家之语,自有一家之风味,如乐之二十四调,各有韵声,乃是归宿处。”这强调的无疑是个性。普通法判决与大陆法判决最大的区别,可能就是个性。在一项研究中,剑桥大学彼得学院的罗德里克·穆迪博士认为,英格兰普通法判决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每位法官在起草判词时都有自己的个性。说到个性,我们首先会想到丹宁勋爵,想到他独具一格的开场白。例如Hinz v.Berry案的判词:

  这个案子发生在1964年4月19日,在肯特正是风铃草季节。欣茨先生和欣茨太太结婚已经十几年了,他们有四个儿女,年龄都在九岁或九岁以下。最小的只有一岁。欣茨太太是一位很热心的女人。除了她自己的四个孩子以外,她还是其他四个孩子的养母。除此以外,她还怀着她的第五个孩子,已经两个月了。

  这一天,他们开着贝德福德牌敞篷汽车从顿布里奇到坎威岛去……

  这样的像讲故事一样的开头,绝不是故作轻松的闲笔,而是刻意营造一种温馨的氛围,以形成一种强烈的反差——在随后,一场惨不忍睹的飞来横祸毁坏了这一切。说句实话,这种风格我很喜欢,也做过一些模仿。但是,个性是柄双刃剑,模仿也不能过火,过火了就成了东施效颦了。穆迪博士举了另一位法官梅加里在Re v.Berry案中的类似判词,就给人以不好的感觉:

  埃罗尔·弗林是一个电影演员,他的表演给成千上万人带来了快乐……当他十七岁时在悉尼被学校开除,在接下来的三十三年里,他过着充实、丰富、忙碌而多彩多姿的生活。在他的职业生涯中,在他的三次婚姻生活中,在与他的朋友一起生活中,在他与别人争吵中,在他与无数女人寻欢于床上时,他生活得激情澎湃也很不规律。

  即使是丹宁勋爵,收获的也不都是赞歌。穆迪博士就认为,丹宁勋爵的丰富而个人色彩浓重的风格并不是特别典型。他说:“我们的司法体制允许这种夸张,但它们不是我们司法判决的主流。它只代表着一小撮爱出风头的人的做法……”另一位罗杰勋爵说得更不客气:“它们给我的感觉就是矫揉造作——有点像摩斯大妈早期绘画的文字版。但摩斯大妈是一个未受过教育的人,而丹宁勋爵是一个非常聪明且接受过极好教育的人。没有人会像丹宁勋爵开场白里写的那样说话和写东西,当然除了写给儿童看的奇幻小说。”

  卡多佐也是一位非常追求文学性和个性化的法官,但他深知边界在哪里,他也曾奉劝大家行文时一定要谨慎。他说:“幽默的光彩并非不为人所知,但自始至终都在追求幽默的司法意见形式,则是非常可怕的冒险。它的合理性只能用成功加以证实,并且即使成功了,它也极可能发现批评者与赞赏者的人数不相上下。”卡多佐讲过一则法官布莱姆威尔审理的一件涉及猪的倾向和嗜好的案子。一个篱笆被猪撞坏,它们跑了出来,乱窜之中又损坏了一辆有轨电车。判决是这样写的:障碍应当足够坚固,以防止相邻的主人受到猪的侵犯,但这不是指所有的猪,而是那些“活力和顽皮处在平均水平以上的猪”。这位博学的法官接着说:

  我们也没有规定,必须设立极为密实坚固的篱笆,使任何一头猪都无法窜出来,或者它的高度要使马和阉牛也无法越过。人们很难说清楚这种要求的界限,因为如果另一边有足够强大的诱惑物,猪的力量足可以冲破任何篱笆。但是那个公司有义务设立这样的篱笆,如果猪没有特殊的游窜癖好或没有受到不寻常的诱惑时,它便无法穿过。

  卡多佐总结道:“我并不想表达这样的想法,引人发笑的司法意见较为糟糕。我只是奉劝大家要谨慎。”

  我们现在的裁判文书几乎是没什么个性的,但在古代却不是这样。古代曾有“灭门知县”的俗语,意指州县父母官权柄甚大,百姓千万得罪不得,否则可能招致灭门之灾。所以有些州县官作起判词来,就很放得开,嬉笑怒骂,声色俱厉,都属平常。例如清代徐士林的判词“太湖县民蔡方来冒祖占葬案”,在历数蔡方来种种恶行之后,陡然来了一段痛骂:

  何物恶棍!冒人之祖,占人之地,侵人之冢,复敢诬人之祖妣为婢,诬人之父为仆。鬼蜮万状,可谓目无三尺者矣。

  同是清代名吏的樊增祥,更是一个“嬉笑怒骂”专业户。他的许多判词,张口就是“尔真不是东西!”这类的咒语。例如《批陶致邦呈词》说:“胡说八道,尔之妻女不听尔言,反要本县唤案开导,若人人效尤,本县每日不胜其烦矣。不准。”不过,这种嬉笑怒骂体,在今天恐怕很难尝试。正像卡多佐所说,“它属于那些已经逝去的人”。这种风格,即使在当时也属另类。樊增祥自己在《樊山政书自序》中说,他的老师张之洞,虽然“最爱”他的判词,“每秦报至鄂,欣然披览。时对僚属诵之,且曰‘云门下笔有神,每言出若口,必与人异’”,但他也非常严肃地指出,“藩司官不为小,而好作谐语是其一病”。樊增祥“感念斯言,为之泣下”,所以在编次《樊山政书自序》时,刻意“汰其甚游戏者”。清代著名师爷汪辉祖则这样说:

  言为心声,先贵立诚。无论作何文字,总不可无忠孝之念。涉笔游戏已伤大雅,若意存刺诽,则天谴人祸未有不相随者。“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古人虽有此语,却不可援以为法。凡触讳之字,讽时之语,临文时切须检点。读乌台诗案,坡公非遇神宗,安能曲望矜全。盖唐宋风气不同,使杜少陵、李义山辈,遇邢、章诸人,得不死文字间乎?士君子守身如执玉,慎不必以文字乐祸。

  我写判决,即使面对一点道理都不讲的人,也会耐着性子跟他讲道理。甚至可以说,越是跟这样的人打交道,你越要字斟句酌,小心翼翼,否则一句话说得不得体,就会成为他控告的把柄。虽然这样,也还是有险些“失手”的时候。有一次写裁判,面对的是一个“马后炮”——他在再审申请书里,对于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条分缕析,说得头头是道,但在最初申请时,却是语焉不详,不知道他要的究竟是什么。可是到头来,他却倒打一耙,怪政府不给他提供。那天我写得兴起,正儿八经讲完道理之后,在文末补了一句:“您这么门儿清,早干嘛去了?”助理看后,连说“不妥不妥”。记着哪一位文豪说过,写完文章,最好放几天,然后把你自己最得意的句子删掉,实属经验之谈。我们自己最引以为得意之处,没准儿就是最露怯之处。

  小心不以文字惹祸,更多的还是顾及自身的安全,若要上升一个境界,就是要努力培养一种波澜不惊的心态。前英国最高法院院长廖柏嘉在他的演讲《判决与裁判意见》中说:“法官没有理由对当事人一方或律师感到不悦乃至愤慨。”即使面对的是个别胡搅蛮缠的人,也不要被他带坏自己的情绪,跟着他的节奏走。波斯纳曾说:“委婉的措辞在法律中有其位置。”我们要练就运用委婉措辞的功夫。以往,我们习惯于论证服从于结果,如果结果上不可能支持原告、上诉人或者再审申请人时,即使对于其有道理的理由和观点,也会不问青红皂白地一概驳回,动辄就是:“上诉无理”“纯属狡辩”。这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很多情况下,当事人的观点并不是“一无是处”。一概驳回的做法首先是偷懒心理在作怪。因为,为什么在有理的情况下还要驳回,就要论证。这当中可能也有顾虑:怕当事人纠缠;怕功力不够,反而把自己绕进去。事实上,不将当事人的意见“一棍子打死”,肯认可其中那些比较合理的部分,反而更容易被接受,也更能让人感觉到,你对当事人的意见给予了充分的注意和考虑。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