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男子销售假冒日化用品 获刑三年并处罚金
2021-05-28 14:36:50
 

  中国法院网讯(邓文辉 李红艳)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货值金额991702.6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5日至案发,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从广东省和河北省购进一大批假冒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海飞丝、飘柔、沙宣、潘婷、舒肤佳等多个注册商标的洗发露、沐浴露,假冒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注册商标黑人(DARILE)牙膏,假冒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清扬、奥妙、力士等多个注册商标的洗发露、洗衣液、沐浴乳,假冒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蓝月亮洗衣液等商品,并雇请他人进行运送、销售。

  2020年9月4日,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大市场将正在搬运假冒日化用品的被告人胡某抓获;并在胡某存放商品的8个仓库内,查获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总计991702.6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曾于2012年2月17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购入予以销售,未销售货值金额991702.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胡某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刑,现又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可酌情从重处罚。本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