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司法审判为新型人民司法奠定坚实基础
——访瑞金市红色文化研究会会长、瑞金市法院研究室原主任、退休法官严帆
2021-05-30 14:21: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姜佩杉
 

  作为红军后代,严帆对“红色”情有独钟,四十余年来坚持收藏各类红色文物、研究红色历史文化,发表文学、史学文章300多篇,出版红色文化著作20余部逾千万字,更是研究红色司法审判史的专家。

  记者:中央苏区的司法审判工作,对革命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严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机关代表人民利益执行国家的专职职能,它的任务是打击敌人,保卫人民群众的权益,巩固苏维埃政权,是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说,没有法治建设、没有司法审判工作,政权建设就无从谈起。无论是惩治犯罪还是调整民事关系,都要通过司法审判工作来进行,以达到树立法治权威的目的。为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一开始就重视并加强司法建设,为后来延安时期,乃至新中国成立后的新型的人民司法审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具有司法为民特征的司法理论和实践基础。像公开审判制、辩护制、两审终审制、死刑复核制、合议制等现代司法制度,都能在中央苏区时期找到前身和萌芽。中央苏区时期,审判案例主要集中在三个类型:一是刑事审判,主要包括镇压反革命、惩治贪污腐败和军事审判;二是民事案件,何叔衡开展巡回审判调处合龙乡“争水”纠纷就是一起典型的民事案例;三是婚姻纠纷,这在当时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在依法审理案件的同时,中央苏区的司法工作还注重法治宣传,通过创办法治报刊、开设法律专栏、创作法治题材标语等形式开展普法教育工作,极大增强了苏区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

  记者:关于公开审理案件,中央苏区是怎样规定的?司法机关又是怎样执行的?

  严帆:中央苏区司法机关坚持公开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以公开方式进行,并允许群众和团体旁听和发言,以保障审判工作的公正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1932年6月9日颁布的《裁判部的暂行组织与裁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审判案件、必须公开”。当时,无论是地方的各级裁判部,还是军队的各级军事裁判所,在审理案件时,除涉及国家机密和公民隐私之外,都必须公开审判;依照法庭开庭程序,查明案件事实,核对证据材料,经过合议庭评议后,公开宣告判决结果。这种公开审判形式,有利于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彻底揭露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的真实面目,打击其嚣张气焰,鼓舞人民群众同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作斗争。临时最高法庭在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上开辟了“苏维埃法庭”专栏,定期公布案件审理情况和法律文书,增加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

  记者:中央苏区时期的司法机关干部有怎样的工作作风?

  严帆:苏区司法审判机关干部在党的各项工作中始终坚持模范带头的作风,是模范带头的光辉典范。当时流传的一首《苏区干部十带头》歌,集中概括了苏维埃各级干部为党为人民时时处处事事模范带头的优秀品质。广大审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坚持言传身教,身体力行;凡是要求下级做到的,要求群众做到的,首先自己做到做好;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苏维埃的各种法律;带头参加生产劳动,发展经济;带头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支援革命;带头调查研究、深入群众;带头购买公债、分担社会义务;带头拥军优属,等等;为群众树立了良好的榜样,极大地推动了苏维埃各项事业的发展。当年苏区遗留下来的大量的文献史料,详细记载了苏维埃审判干部一心为民和严格执法的感人事迹。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