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源头,他们这样守护浙江“母亲河”
2021-06-01 09:10:1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凌云 詹梦洲
 

钱塘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协作会议的代表在钱江源投放鱼苗进行增殖放流

  浙皖赣三省七县交界,浙江母亲河——钱塘江发源地,国家级生态县,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国“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县……近年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立足辖区生态环境资源丰富的独特优势,始终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守护辖区绿水青山,为钱江源国家公园构筑起一道道司法屏障,受到社会各界肯定。

  内部挖潜+外部借力: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水平

  “保护好国家公园的绿水青山,关系到钱塘江流域人民的民生福祉。”开化县法院院长王勇介绍,早在2015年5月,开化县法院就成立了浙江省首个环境资源巡回法庭。

  开化县法院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建立专门化审判机构,组建“1+1+1”专业审判团队,审理环境资源纠纷的刑事、民事、行政非诉案件及执行案件,同时建立专家陪审机制,聘请环境资源领域专家担任陪审员,助推专业化审判向纵深发展。

  2017年12月13日,开化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是自民事诉讼法修改从而确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来,浙江法院受理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开化县法院高度重视,组建专业审判团队,搜集大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索引相关法律法规,与检察院、环保局等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庭审过程中,开化县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就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问题接受质询,并邀请人大代表、环保公益组织、环保部门等旁听庭审过程。

  案件审理和宣判后,社会反响良好,该案例被评为当年的浙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经典案例以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此外,开化县法院还与环保、林业、水利、国土、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情况互通的协作机制,充分利用执法部门的专业人才和信息优势,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司法对策与服务措施,增强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修复生态环境工作的合力,形成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办案衔接机制。截至目前,该院共召开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座谈会、联席会议17次,开展联合行动51次。

  “由于行政区域与自然生态区域不重合、司法标准不统一,环资审判实践中还存在同案不同判、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等问题,不仅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司法权威性,也不利于环钱江源国家公园整体的环境保护。”开化县与江西省、安徽省相毗邻,山峦相连,来自开化县的全国人大代表郑裕财,连续两年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关于环钱江源国家公园区域案件跨省域集中管辖》的建议,他认为,“要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必须统一司法政策和裁判尺度。”

  “我们目前也正积极推动环保、水利等部分环资案件在衢州市域的集中管辖。我们打算在开化县建设环境资源法庭,集中审理衢州全市环境资源案件,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理。”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危辉星说道。

  2018年10月26日,开化县法院举办环钱江源国家公园司法协作论坛,推动浙皖赣三省七县法院联合签署《环钱江源国家公园法院生态保护司法协作论坛纪要》,共同研究制定高效便捷的跨区域办案协作流程,统一环境资源类案件证据认定标准和裁判标准,并通过开展环资审判工作交流、典型案例撰写、审判经验共享等形式,实现各法院间优势互补,进一步提升环资审判专业化水平。

  2020年6月3日,开化县法院又承办了“保护母亲河我们在行动”钱塘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协作会议,钱塘江流经的浙江省杭州、宁波、嘉兴、绍兴、金华、衢州6地中级法院联合签署了《钱塘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发布了《钱江源宣言》。

  依法打击+事后补救: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

  “只怪一时嘴馋,想弄点鱼尝尝鲜。”日前,因为使用农药毒鱼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徐某等3名被告人被开化县法院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原来,徐某、方某、江某因看到河边有人钓鱼,便也想捞鱼吃。徐某购买了一瓶甲氰菊酯农药,与方某、江某一起带着网兜、塑料桶等工具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妇保院后林坞坑毒鱼。

  方某将农药全部倒入林坞坑的溪流内,3人共捕获黄刺鱼、鲫鱼及鲤鱼等鱼类三四斤。不想,含有农药甲氰菊酯成分的溪水流入芹阳办事处西渠,造成西渠内的景观鱼大量死亡,许多死鱼漂浮于水面,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宣判当天,徐某等3人的家属代为购买了40万尾鱼苗,由法院、渔政部门、被告人和现场群众一起投放到芹江中。

  “这种放养鱼苗修复生态的方式,不仅创新了社会公众参与环境司法的途径,也起到良好的普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开化县法院副院长汪秋喜介绍,自2015年起,浙江省实施剿灭劣五类水计划,开化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全县天然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对破坏水环境资源及渔业资源的行为重点打击。

  紧接着,开化县法院先后出台《关于建立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生态损失修复司法机制的意见(试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生态公益补偿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将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水资源案件列为需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案件类型,将失火、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伐、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涉林案件列为适用生态公益补偿的案件类型,并明确修复方式和质量标准。

  “在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严厉打击的基础上,更要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事后补救,比如通过承担劳务、给付货币、补植复绿、治理修复、放生放养等具体措施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开化县法院创新多样化修复举措,发布放养令、补植令、抚育令,敦促被告人与村集体签订生态补偿修复协议等方式推进生态修复,对自愿进行生态修复的被告人“以补减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5年以来,开化县法院共发出补植令、放养令等61份,现已有61名被告人履行修复责任,修复被毁山林57亩,增殖放流鱼苗480余万尾。

  同时,开化县法院还联合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对被告人增殖放流、补植复绿、护河巡河等生态修复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验收,定期发布修复性司法绿皮书,对司法修复生态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实效。

  延伸服务+法治宣传:从“源头”防控破坏生态行为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在开化县苏庄镇的一起涉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巡回审判现场,法官经过审理,当场作出一审判决。

  原来,刘某在未申领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头灯照明,徒手抓捕野生“石鸡”(学名棘胸蛙)35只,其妻子第二天拿到当地菜场出售时被开化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所捕获的“石鸡”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

  开化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判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没想到这是触犯法律的行为。”“教训太深刻了,一定引以为戒。”在场旁听的群众纷纷表示。

  司法审判的过程就是最好的司法宣传方式。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目的,开化县法院通过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公开审理、庭审直播等方式,先后组织了30余次涉环境资源案件的巡回审判,通过与案件审理的零距离接触,当地群众受到了实实在在的普法教育,有效预防此类案件再发生。

  生态环境保护,要治“已病”更要预防“未病”。如何将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杜绝在萌芽、预防在未发生之前?开化县法院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开展针对性和专业性强的司法服务,为各乡镇村(社)制定护水村规民约提供法律意见47次,向有关单位发送涉生态保护问题司法建议5份,采用率为100%。

  今年3月12日,在植树节到来之际,开化县法院联合县林业局、中村乡人民政府在中村乡光明村设立开化县生态修复警示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生态修复补植复绿活动。

  据介绍,生态修复警示教育基地面积约29亩,林木种植采用“1+1+1”管理模式,由林业主管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指导,选择适宜当地防火功能、土地条件、经济发展的树种,由开化县法院代持的生态修复赔偿金提供购置苗木资金扶持,由当地乡政府组织人员进行种植管护。

  “生态修复警示教育基地将警示教育、预防犯罪、防火抗灾、经济产出等各项功能集于一体,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有机统一,既是一种生动的普法宣传,也能保护我们家乡的绿水青山。”开化县中村乡副乡长余军诚说道。

  与此同时,开化县法院积极开展环境资源宣讲活动,组建15个法官宣讲团队,深入各乡镇、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地开展涉水法规和典型案例专场讲座,2015年以来共开展宣讲42场,吸引8000余名村民参加,发放宣传资料5500余份。此外,该院还举办环境资源审判公众开放日5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乡镇代表、在校学生等563人参加旁听、参观、座谈等活动,切实增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近年来,随着开化县钱江源国家公园美誉度的提升,开化县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也成为一张“金名片”,受到社会各界肯定。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