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第三方平台约车运输危化品
托运人、承运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实刑
2021-06-02 14:44:37
 

  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杨妍妍)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危化品运输危险驾驶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5日,托运人袁某通过“运满满”平台联系到承运人刘某,委派刘某从宁波某涂料系统有限公司运载氢溴酸至河南某化工有限公司。同日,被告人刘某雇佣冯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驾驶车辆(非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前往,在途径G25长深高速公路往江苏方向2209公里600米附近时,车上所载五桶危险化学品(氢溴酸)掉落至高速路面,导致后方三辆车与该货物发生碰撞。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刘某所驾驶车辆内的氢溴酸属于危险化学品。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袁某、刘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明知运输危险化学品需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并由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运输的规定,在明知被告人刘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仍委托其运输危险化学品,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积极,不属从犯。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刘某运输危险化学品路途长、数量多,且因装货不当途中散落,部分渗漏,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综合各项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