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中院终审宣判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34人获刑 首要分子被判19年
2021-06-04 08:51: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姜郑勇 钟成
 

  近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柳春等人上诉,维持丹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共有34人获刑。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柳春犯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

  丹棱县法院一审查明,柳春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后,逐渐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从而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吸毒人员壮大自己的势力。自2012年以来,柳春、何毅、万文杰、柳佳宏等人纠集在一起,以丹棱县城区为核心区域,在该地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房地产开发征地拆迁过程中,以寻衅滋事达到拆迁目的;长期在丹棱县境内开设赌场,以赌养恶、以恶护赌;在丹棱县城及周边地区共同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称霸一方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柳春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何毅、万文杰、柳佳宏等人系该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多名被告人系该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

  丹棱县法院判决,柳春犯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其余被告人被判刑期不等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柳春等人提起上诉。

  眉山中院认为,柳春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柳春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上诉人柳春等人的上诉理由和各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均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法院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