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赛场受伤害 风险是否该自担?
2021-06-07 09:48:42 |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作者:徐川涵
 

  基本案例

  小王和小吴系初二学生,在学校组织的五人制足球比赛中,小王带球时,小吴过来抢球,双方发生肢体接触导致小王倒地受伤。小王将小吴及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学校认为事故系体育运动中的意外伤害,小王受伤与学校没有因果关系,学校按照教委要求组织体育活动,对比赛规则做出规定,参赛人员均系自愿报名,学校对参赛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事发后,学校也积极履行了通知及救助义务,小王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参加体育活动的危险性应当有所预知,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吴认为自己代表班级参加足球比赛,并非个人行为,二人抢球导致小王受伤,属于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双方对此均没有过错。

  法官释法

  小王在学校组织的五人制足球比赛中与小吴发生肢体接触导致受伤,二人均无故意违反运动规则、致对方人身受伤的主观过错。足球比赛系具有高度危险和激烈对抗性的竞技体育运动,参赛人员都应当意识到在激烈对抗中存在着可能伤及他人、也可能被他人所伤之风险。就小王和小吴的年龄及智力发育程度而言,对足球比赛应有所了解,对参加足球比赛可能存在的风险亦应有所认知,明知上述风险而仍自愿参赛,应视为各方自愿承担相应的危险后果。学校提供符合比赛的足球场地及设施,配备裁判、校医等必备人员,赛前讲解注意事项并进行必要准备活动,事发后及时通知家长并协助就医,尽到了必要的管理职责。最终法院认为小吴及学校均不具备法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过错条件,判决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自甘风险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该类案件处理规范更加明确,不仅是孩子,成人在参加体育活动时,也应慎重考虑相关风险。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