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人民司法从农村走进城市
2021-06-07 09:22: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建文
 

  历史回廊,红色印记。

  初夏凉爽,漫步在夜幕下的哈尔滨中央大街,流光溢彩,洋派十足。

  哈尔滨,“共和国的长子”,红色的城市。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正式建立人民政权,成为中国共产党解放最早的大城市。同年8月23日,共产党人邵天任单枪匹马正式接管了伪满哈尔滨地方法院和监狱。人民革命政权下第一个省会城市的人民法院就此诞生,红色司法历史从此翻开了新的一页。

  “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是中国革命法制从农村到城市的重大转折。”在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汇文楼,长期从事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孙光妍教授告诉记者。正是这位法制史学科带头人首次提出了“哈尔滨解放区法制”的概念。

  2002年一次偶然机会,孙光妍在哈尔滨市档案馆发现了一批1946年到1949年保存非常完整的革命历史档案。孙光妍大为惊喜,如获至宝。她带领几届学生费尽周折借阅档案,收集资料,凡是涉及到革命法制建设的档案全部都复印扫描。

  “这批极其珍贵的档案从地下室一卷一卷地拿出来,所有的纸张都发黄、发薄。当时我都惊呆了,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从我们整体的研究来看,新政权的司法制度就是落实到当时的哈尔滨地方法院的。”孙光妍表示。

  沧海桑田,风云变幻。

  始建于1926年之前,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158号、石头道街81-91号的两处哈尔滨地方法院旧址,如今一处夷为平地,另一处已成危楼,是哈尔滨市不可移动文物。

  翻阅哈尔滨市档案馆馆藏革命历史档案,记者看到当时接管法院时的几份清册,包括接收器物、接收人员、婚姻案件案由的统计明细表。其中,有9个铁柜、1个茶壶、9个打字机、1辆自行车及所有的桌椅板凳、电话讲台等物品都一一造册登记,去留人员名单更是细致详尽记载。

  哈尔滨地方法院建院之初,首要的任务是改变队伍状况。

  为了保证城市的顺利接管和司法秩序的稳定,面对复杂的人员组成,首任院长邵天任秉承“表现较好的业务骨干继续留用;对敌视人民政权的顽固分子和确实没有办事能力的人员,则坚决予以清洗或组织他们到基层接受锻炼和改造”的原则,对148名旧司法人员进行甄别后留用59人,负责审理普通刑事治安案件和民事案件。而反革命案件及重大刑事案件则由当时的公安机关审理。

  “接管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胆识和民主政权的态度。留用则体现了哈尔滨地方法院的创新。这一举措为中国共产党接管相继解放的其他城市中旧政权公务人员开拓了思路,提供了可行性方案。”孙光妍说。

  据《哈尔滨市志·政权志》记载,哈尔滨地方法院建院仅17天,由院长邵天任担任公审法官(审判长),市长刘成栋、市参议长李国钧、松江省民主政府主席冯仲云陪审组成特别法庭,对罪大恶极的汉奸姜鹏飞,企图颠覆哈尔滨市民主政权、阴谋组织叛乱的国民党特务李明信,扰乱社会治安危害民主的巨匪崔大刚等重大反革命案件进行了公审、判决。

  档案见证着尘封的历史。

  在如今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地下二层档案室,记者打开了一组铁质档案柜,只见一排排整齐的档案清楚地标注了案卷的年份和案由。这些档案时隔久远,薄透泛黄的各色纸张,清晰可见的不同笔迹,透出厚重的年代沧桑感,记载着人民司法一步步走来的坚实脚步。

  据了解,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建立初期在诉讼制度上并没有适合的程序法可以直接援用,必须通过司法规范的创制来解决“废旧”后新的司法制度建设问题。

  1948年,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制定了《哈尔滨特别市民事刑事诉讼暂行条例》,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实施。条例制定以“为建立法治制度、维护革命秩序”为宗旨,共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诉讼程序、机构职权、法庭审判、法庭纪律、死刑审核等内容。在表述上多运用规范术语,讲究法律逻辑;在内容上更注重可操作性,同时注重依靠“群众路线”,尊重各国侨民的基本人权保障,对中国公民及外国侨民的诉讼权利予以平等保护。这是解放区法院新型的诉讼法规,有力地推动了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诚然,“废旧立新”不是一蹴而就。

  为了惩治犯罪、稳定社会秩序、妥善解决纠纷,在尚无明确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哈尔滨解放区法院经历了从沿用旧法,到新法旧法并用,再到适用新法、新政策的“三步走”阶段。逐渐形成了革命政策法令为主、限制性使用民国法律、适用苏联法以及外侨的善良风俗等多元并存的审判依据。

  《哈尔滨市志·政权志》记载,哈尔滨解放区是国际化的大城市,社会阶层构成复杂,市民的利益诉求多样,案件类型多为经济纠纷。从案件数量来看,1946年至1949年期间,哈尔滨地方法院共受理各类普通刑事案件5378件,民事案件5521件。主要为劳资纠纷、不法工商业者侵吞资财或“囤积居奇”等案件。

  这种案件类型的变化给城市司法审判工作带来新挑战,同时也开启了人民司法从“农村模式”到“城市模式”的路径探索。

  陕甘宁边区开创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宗旨是“诉讼便民”,这一宗旨被哈尔滨地方法院所承继。

  哈尔滨地方法院建院后,把审判婚姻纠纷案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执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废除一切包办、强迫、买卖的封建婚姻制度。

  以1948年1月至3月哈尔滨地方法院审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为例,合计收案4496件,结案4405件。民事案件中77%是3日内结案,刑事案件30天内结案率也达到了92.3%。其中,婚姻纠纷案件所占比例接近一半。

  据了解,当时,哈尔滨解放区法院要求法庭审判要以正式法庭为审判地点,并且要求使用“法台”“法槌”;严肃法庭纪律;对涉侨案件配备翻译等,标志着城市革命根据地法院审判方式“便民性”与“正规化”的协调发展。

  往事如烟,风标永存。

  从当初接管哈尔滨地方法院到新中国成立后的三任院长邵天任、马起、王怀安,以他们为代表的法院人既是红色司法的践行者,又是红色基因的传承者。他们推广“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办案、就地办案、联系群众、方便群众”的办案经验,并把哈尔滨解放区法院的一些成功经验带到其他的城市法院,起到了先行、试验和示范作用。

  “哈尔滨解放区法院既传承了很好的红色基因,又开展了新的尝试,既有立法上,也有司法上,同时还有理念、观念上的变化。”

  孙光妍告诉记者,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建设经验及其历史意义的研究仍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进一步和哈尔滨中院开展密切合作,利用丰富的案卷档案资源,深入挖掘研究哈尔滨解放区法院的发展历程。

  采访即将结束,1947年参加法院工作,现年90岁的王树清老人一字一顿地对记者说:“现在有些案件更复杂了,关键还是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这个老本行不能松懈,法院工作不能冤枉好人,只有这样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

  岁月无声,青史有痕,以史为镜,知往鉴今。

  从1946年至2021年,岁月如一条长河,缓缓流过了75年。

  今天,屹立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81号的哈尔滨中院大楼高耸挺拔。全院干警574人,下辖18个基层法院,近三年,年均审理案件23万件。

  “在这里,有这样一群人,用青春维护法律,将智慧装进卷宗,把信仰谨记心间。他们无时无刻不在审慎梳理案件事实,又无时无刻不在坚定地寻找正义本源。”刘一桐等青年法官的激情演讲在这栋大楼里久久回荡。

  不忘初心、奉法而行。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