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4年179次“告政府”?滥诉!
2021-06-08 09:21: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孟焕良 邵珊珊
 

  夏某、胡某、王某3名原告在4年内提起179次行政诉讼,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公、检、法、司4家单位联合甄别,该行为被认定为滥诉,鄞州区法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据了解,这在浙江省尚属首例,拉开了该院联合甄别、规制行政滥诉联席会议制度的序幕。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去年年底出台了首个规制行政滥诉工作规程,旨在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节约司法资源,维护正常司法秩序。截至今年3月,已对5名当事人开展滥诉甄别工作并将其纳入滥用行政诉权名单,对相关36起行政诉讼案件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涉及反复起诉相关案件332件。

  反复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成了“组合拳”

  自2015年9月开始,夏某、胡某、王某3人,反复向宁波市各级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继而就答复内容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再审,直至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及检察监督。

  鄞州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自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夏某共向浙江省三级法院提起一审、二审及再审行政案件112件,其中一审案件57件,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有45件、涉及投诉举报及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有12件。“这些案件中,除涉及夏某房屋被他人破坏一事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外,其他行政诉讼事项如村标准厂房建设、东钱湖镇某小区车位改建等,均与夏某自身权益并无直接关联。”鄞州区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徐小娟说。

  和夏某一样,2017年1月至2020年5月,胡某向浙江省三级法院提起一审、二审及再审行政案件16件,案件类型主要为政府信息公开。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王某向浙江省三级法院提起一审、二审及再审行政案件51件,其中一审案件有22件,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有19件,涉投诉举报及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有2件。

  频繁提起诉讼,背后到底有什么原因?鄞州区法院分别向夏某、王某、胡某进行了调查。夏某表示其房屋被破坏之后已与拆迁人签订了补偿协议,此后其虽对补偿不满但却未就此寻求过救济;王某明确表示其本人无房屋拆迁补偿方面需要解决的争议;胡某表示此前曾向村里申请房屋改建审批,但有部分申请未获批准,认为此事不公,但并未就此提出过主张。但3人都表示,目前他们已经掌握到一些线索,初步发现所在村存在违法乱纪、在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鄞州区法院引导3人,如果觉得利益受损可以直接寻求救济和保护,如有线索需要举报,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而不应当试图通过频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去实现。但他们拒不接受法院的引导,执意继续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履责等形式向政府施压。

  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构成滥用行政诉权

  “因为对征地拆迁补偿不满意,企图以反复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套‘组合拳’的方式给政府施压,以期获得在征收补偿方案之外的额外利益。”徐小娟分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提起行政诉讼的经济成本极低,也是造成大量行政滥诉涌向法院的一个因素。”

  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行政案件当事人滥用诉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扰乱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鄞州区法院对近年来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时发现,征地拆迁未达到预期的当事人、食药品领域的职业打假人、其他领域的职业举报人等三类人群,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履职等两类案件属于明显高发易发行政诉讼的情形。

  为了破解这道“烧脑题”,鄞州区法院逐步探索建立公、检、法、司联合甄别、规制行政滥诉联席会议制度,这在浙江省尚属首次。

  在夏某等3人的行政诉讼系列案中,东钱湖镇政府就夏某等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行政诉讼起诉权,向法院提出滥用行政诉讼权利甄别的申请。

  鄞州区法院综合衡量夏某等3人提出的一系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认为3原告在这些案件中实质上并无值得司法保护的合法利益,该行为已超越了《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之范畴,其行为已经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超越了权利行使的界限,已涉嫌构成诉讼权利的滥用。

  2020年8月21日,鄞州区公、检、法、司联合召开甄别、规制滥用行政诉权联席会议,对上述3名当事人进行甄别认定。会议一致认为,3名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已经构成滥用行政诉权,应当依法予以规制,并将其纳入滥用行政诉权人员名单。

  行政诉讼收案首次出现下降“拐点”

  为进一步对行政诉权保护与行政滥诉规制的细节作出明确规定,鄞州区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出台了《关于依法加强行政诉权保护与规制诉权滥用的工作规程(试行)》,据了解,这也是浙江省首个规制行政诉权滥用的规程。

  鄞州区法院行政庭庭长毛冠达介绍,规程的亮点主要有稳妥审慎的认定原则、全面调查的审查原则、有限约束和必要限制原则以及多维度的配套保障机制等。严格规定了甄别滥诉的具体流程,建立了统一的行政诉权滥用人员名单,将行政滥诉行为纳入“诚信诉讼码”信用管理平台等一系列操作规范,要求既有效制止个别当事人滥用权利的行为,又要保障当事人合法享有救济权。

  据统计,自2020年8月开展联合甄别、规制行政滥诉工作以来,鄞州区法院新收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38件,同比下降21.74%,行政案件收案量近5年来首次下降。其中,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案件有11件,此类案件同比下降57.69%,整治行政滥诉工作成效明显。

  宁波市人大代表、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主任蔡祖红认为:“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让本该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能被及时受理,但是后来有太多不该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也被受理了,4年179次‘告政府’的夏某等人的行为就是典型,对于这样的当事人必须进行规制。联合甄别规制机制是倒逼出来的制度,出台行政滥诉规制工作规程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