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盗窃车内财物 南昌一男子获刑七个月
2021-06-08 15:07:23
 

  中国法院网讯(赵珮珮 李红艳)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2月14日22时许,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某小区某楼栋1单元门口,被告人叶某以试拉未锁车门的方式盗窃了停放在此处的黑色福特福克斯轿车内受害人张某的900元现金。

  2021年2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叶某窜至南昌市西湖区水厂路某小区寻找未锁门的汽车伺机盗窃车内财物,并在停放在该小区某楼栋外路面上的黑色比亚迪汽车后备箱内盗窃了受害人李某4条金圣青花瓷香烟,后于次日早晨9时许在青云谱区洪都内一家商店以每条720元的价格将4条青花瓷香烟卖出,获利2880元。经西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4条金圣青花瓷香烟价格共计3400元。

  2021年2月15日21时许,民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某招待所楼下将被告人叶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叶某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抓获时现场查获的赃款人民币4300元公安机关已发还被害人李某和张某。

  另查明:被告人叶某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曾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二次盗窃、坦白且认罪认罚、多次盗窃前科、赃款已全部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