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材料恶意投诉同业竞争网店卖家
宁波某生物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8万元
2021-06-09 08:54:2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李虹怡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宁波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恶意投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凡某是某生活馆与某眼贴正品店两家淘宝店铺的经营者。宁波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是某品牌护眼眼罩的经销商,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某品牌护眼眼罩的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

  2020年4月,生物公司向淘宝网投诉该生活馆和眼贴正品店售卖假货,并在线提交商标注册证及鉴定报告,其中鉴定报告载明涉案产品为假货的理由是包装相应标识及商标印制位置错误。淘宝网于2020年5月8日判定生物公司投诉成立,并作出了删除涉案产品链接的处理并进行了处罚。

  2020年9月,凡某以生物公司恶意投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生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品牌护眼眼罩官方小程序中的产品图片,以及原、被告双方确认为正品的护眼眼罩实物表明,凡某店铺出售的某品牌护眼眼罩的包装盒与眼罩外观均与正品一致。该生物公司明知凡某销售商品外观实际与其正品一致,投诉依据不足,却编造正品图片、编造虚假鉴定报告进行投诉,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上实施了编造投诉材料的不当行为,属于恶意投诉,具有不正当性。

  凡某经营的两家店铺因恶意投诉导致商品链接被删,并受到立即搜索屏蔽店铺及全部商品、禁止参加聚划算活动及限制发布商品持续14天等直接影响店铺正常经营的处罚措施,必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凡某和生物公司系同业竞争者,生物公司的恶意投诉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凡某的合法权利,破坏了正常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北仑区法院依法判定生物公司赔偿凡某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万元。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