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21-06-11 08:55: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孙佑海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党中央在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减碳、汇碳、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法律法规,完善服务“双碳”目标的相关司法保障机制,为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生态文明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要把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拿出抓铁有痕的劲头,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以下简称“双碳”目标)是党中央在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如何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应当引起各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

  所谓碳达峰,是指到2030年,在二氧化碳的排放上,要达到历史上的峰值,之后逐步回落。所谓碳中和,是指到2060年,通过各种经济、技术和法律措施,实现“减碳、固碳”,逐步达到碳中和,即实现二氧化碳的零排放。人类进入工业文明社会之后,由于无节制地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造成气候变暖等灾难,甚至危及人类的生存。我国郑重地向全世界宣告自己的“双碳”目标,表明了我国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关心,勾画了我国未来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光明前景。

  二氧化碳的过量排放,主要是由人类在生产生活中过多地消耗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资源造成的。因此,如何在生产生活中减少对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资源的依赖,就成为当前和今后人类社会应当共同面对的紧迫任务。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对实现“双碳”目标的司法保障。

  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深入学习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实现“双碳”目标的一系列文件和“十四五”规划,在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审理污染案件,支持国家有关部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同时,提高在新形势下实现“双碳”目标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定好标尺、明确依据,敢于新担当,实现新作为。

  二是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减碳的法律法规。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的节能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一系列关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法律措施和法律责任条款,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一定要认真执行,严格司法。

  三是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汇碳的法律法规。所谓“汇碳”,一般是指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途径,抵消自身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的零排放。汇碳是一种更加积极主动的应对气候变化措施。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森林法、草原法、防沙治沙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一系列关于汇碳的法律措施和法律责任条款,人民法院在审判中,也要认真执行、严格司法。

  四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气象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对在项目的审批环节和实施进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导致各类污染物和二氧化碳违规排放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是要严格执行环境监测等法律法规。环境监测是国家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监督手段,随着国家“双碳”目标的确立,监测的范围必将有所扩大。近年来,一些地方和企业随意篡改监测数据,在应对环境监测和执法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时有发生,导致一些环境监测数据失真,严重影响了国家环境决策和生态保护的管理效果。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监测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严格惩治篡改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确保党和国家制定的“双碳”目标如期实现。

  六是要积极配合落实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有关部门制定和修改实现“双碳”目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要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职能的高度,积极主动地提出实现“双碳”目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有益建议,协助立法机关完善有关法律草案,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要积极探索审理碳排放权交易的各类案件,认真总结经验,为立法机关进行气候变化应对立法提供典型案例经验;还要高度重视和研究国外司法机关关于气候变化应对的典型案例,从中汲取有益经验,以完善我国的相关审判制度和裁判规则。

  七是从体制机制层面完善服务“双碳”目标的相关司法保障和服务机制。建议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必要的依据;各级人民法院也要及时提出相关的司法建议,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解决“双碳”目标实现进程中存在的问题;要通过优化生态司法修复机制,促进与生态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在气候司法等领域的衔接和合作;要通过强化跨地区的区域司法协同机制,发挥整体合力;要通过构建绿色发展服务体系,精准助力绿色发展;针对实现“双碳”目标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根据形势变化,环资审判庭和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审判执行领域数字化审判的改革成果,及时分析研判,不断优化环境司法决策,努力提高相关审判和执行工作水平。

  我们坚信,随着司法对“双碳”目标实现的关注和保障程度不断加深加强,人民法院在人类与气候变化的应对中,一定会充分发挥各项审判和执行的能动作用,为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生态文明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作出人民法院应有的贡献。

  (作者系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