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人民法院:共和国最高法院的前身
2021-06-23 11:01: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婧
 

  河北省平山县城城南1公里处的平山镇王子村,曾是华北人民政府的所在地。因为华北人民政府是“中央人民政府雏形”,这个小山村得以蜚声中外。

  在这个村子里,1948年9月到1949年2月,革命前辈们用短短不到5个月的时间,为新中国的最后成立做好了政治、经济、民政、司法上的各种准备。华北人民法院作为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身亦在此诞生。

  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隆隆炮声,1948年9月26日,华北人民法院作为华北人民政府的19个机构之一,在河北省平山县王子村成立,院长为陈瑾昆。

  1949年2月,华北人民法院由平山县王子村迁往北平(北京)。同年10月,华北人民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交接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在华北人民法院的基础上宣告成立。

  1949年10月28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结束工作公告,令河北、山西、平原、察哈尔、绥远五省及京、津两市人民政府自11月1日起改归中央人民政府直属。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在原华北人民法院的基础上成立,陈瑾昆正式向沈钧儒移交印信,最高人民法院于1949年11月1日启用印信,正式办公。随着《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和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相继颁行,审判机构和审判工作机制逐步建立起来。

  司法文明是社会文明的标志。华北人民法院在短短的13个月中,办理了一批民事、刑事案件,为解放区政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了条件;培养了一批司法干部,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成立做好了组织上的准备;废除了国民党的一切旧法,建立了一套全新的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出乎史,入乎道,欲知大道,必先为史”。追古抚今,华北人民法院时期的司法制度,以其强大的影响力,扎根于新中国的广袤沃土,推动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大步迈进。它像一抹明亮的曙光,冲破黑暗,绽放光明。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