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审判机构队伍建设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浙江宁波中院关于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和审判队伍建设的调研报告
2021-06-24 11:19: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因未成年人具有可塑性和成长的未完成性,使得未成年人审判与成人审判存在重大区别,而审判组织的专门化和审判人员的专业化是做好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前提和保障。为掌握宁波地区未成年人审判组织、人员的基本情况,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专业化水平,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全市法院2016年以来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和审判队伍的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宁波市有宁波中院和11个基层法院,下辖37个人民法庭,2016年以来,每年受理和审结的各类案件均在20万件以上。目前宁波中院设置了1个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刑事案件。该庭配备了4名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3名司法辅助人员,设1个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在2018年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前,有4个基层法院设置了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在内设机构改革后,仅1个基层法院保留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该庭配备了3名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司法辅助人员,设1个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剩余的10个基层法院中,有9个法院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挂靠在刑庭,共有10名员额法官、2名法官助理、11名司法辅助人员,但没有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其中有6个法院保留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名称,有8个法院配备了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员额法官。目前宁波未成年人审判机构建设存在的问题有:

  1.专业办案人员不够充足。大多数法院只由1名员额法官集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审理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没有设置专门的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合议庭。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仍需办理大量普通刑事案件,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审前社会调查、心理辅导、帮教、法治宣传等审判延伸性工作投入不足。

  2.办案法官的综合知识储备有待增强。因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要求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不仅要具备专业法律知识,还必须掌握一些基本的生理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犯罪学知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三审合一”模式将不同渊源、理念、性质的诉讼制度在同一空间内聚合,要求法官具有全面的实体法、程序法知识和实践经验。但在实践中,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知识还比较单一,一般只具备一个领域的司法实务经验,综合知识和能力有待拓展。

  3.业绩考核体系未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案件特殊性。现行以办案数量为核心的法官业绩考核体系还不能全面科学测量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工作量,影响了未成年人审判的保护性、延伸性工作的落实。

  二、原因分析

  1.受案范围大幅缩小。进入新世纪以来,社会治安状况整体好转,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大幅度减少。而大部分未成年人审判庭以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主,未成年人民事、刑事案件仍由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办理。在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之后,因受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量偏少,未成年人审判面临机构被撤并、专门审判人员被分流的问题。

  2.受编制数量限制。法官员额制和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受编制数量限制,基层法院均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审判业务分别并入刑事、民事审判庭,原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人员也分别被分流到刑事、民事审判庭。而部分法院直接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交由刑庭法官兼职审理,导致未成年人审判“刑庭挂帅”。

  3.整体推进的合力不足。目前尚未形成自上而下的统一的未成年人审判机构体系,上下级法院缺少对口的专司未成年人审判的机构,上级法院的各个业务庭室基本上都有权对下级法院的未成年人审判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容易造成“多头管理、分而治之”的局面,不便于开展由上对下的统一业务指导。

  三、对策建议

  1.因地制宜地设置未成年人审判机构。设置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审判庭,最大的制约因素是案件数量不足的问题。在内设机构改革的背景下,每个法院都设置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审判庭不太现实,应因地制宜,可在地级市的某个基层法院设置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审判庭,配置专业审判人员,集中管辖全市基层法院的未成年人案件,以有效解决“类案不同判”的问题;或者将1个法院所有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全部交由1个审判组织处理。

  2.加强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队伍建设。要配备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爱未成年人审判的法官。同时在合议庭中一般应配齐刑事和民事法官,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注重培养未成年人审判法官的专业能力、专业精神,设置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培训内容,强化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在业绩考核方面,单独设置指标,科学核算未成年人审判法官的工作量。

  3.逐步构建统一的未成年人审判机构体系。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努力争取先在中级以上法院建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审判机构,对辖区的未成年人审判业务统一归口管理,发挥好自上而下的指导作用。在此基础上,逐步构建统一的未成年人审判机构体系。

  (课题组成员:马立军  尹振国)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