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催收机构承诺减免利息 借款人举证不能被判本息照担
2021-06-24 14:13:53
 

  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借款人郑某以银行第三方催收机构口头承诺免除其贷款利息、罚息为由,仅仅还清贷款本金,拒绝支付利息、罚息以致涉诉。因郑某苦无证据佐证该说法,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某返还拖欠的利息、违约金等7500余元。

  法院查明,被告郑某向某银行申领信用卡,承诺“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领用合约对信用卡申领、使用、利息的承担等作出约定。原告经审核后,向郑某发放了信用卡。郑某使用该卡消费,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提交的余额构成表显示,截至2021年1月6日,郑某拖欠借款本金42302元,应收利息1043元、违约金6505元。因某银行清收未果,双方涉诉。

  庭审中,郑某表示,在诉讼过程中,银行委托的第三方催收人员曾电话告知其,如果将本金42302元全部付清,利息和违约金等可帮助其争取减免。后郑某返还了借款本金,尚欠应收利息1043元、违约金6505元未返还。庭审中,郑某并不清楚具体哪位工作人员答应争取为其免除利息和违约金,亦无证据佐证该说法。

  法院认为,贷记卡(即信用卡)系持卡人在发卡行给其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信用卡,郑某使用该信用卡而未能遵守双方领用合约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件受理后,郑某返还了借款本金42302元,予以确认。郑某提出第三方催收人员答应在其付清本金后,争取为其减免利息及违约金的辩解,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郑某该说法并无相关证据佐证,某银行不同意放弃利息、违约金,郑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简单的说,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不能,承担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举证将导致其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或被告的请求或抗辩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