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多笔交易情形单笔交易有无开票约定的判定
2021-07-08 09:52: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姜波
 

  市场交易中,特定商业主体之间经常会发生连续多笔交易。由于有些商业主体风险意识的缺失,或出于信任及便捷等因素的考量,在交易中,往往未订立书面合同,导致连续交易情形成了纠纷的多发地带。其中,对于某笔交易有无约定开具税票的争议无疑是较为突出的一种纠纷。本文将着重围绕单笔交易所依附合同的识别、判定有无约定开票的因素等方面,就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连续交易情形下如何判定单笔交易有无开票约定作粗浅分析。

  1.连续多笔交易情形单笔交易所依附合同的准确识别。在交易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发生单笔交易纠纷时,如何准确识别双方该笔交易所依附的合同及其内容至关重要。在连续多笔交易情形,一旦发生单笔交易纠纷,首先必须识别在双方之间是仅存在一个合同关系,还是存在多个独立的合同关系。因为双方之间的交易模式,既有可能是约定一个合作期限,在该期限内将相关产品交由一方加工,并对加工费用的支付、税票的开具等事项作出总括性的约定,也有可能是以独立存在的订单方式建立合同关系,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的订单作为合同的主要内容,每个订单完成后,双方进行结算和付款,每个订单不具有牵连,相互独立、内容完整,系一个独立的合同。现实中,以后者为多发。对于后者,当发生单笔交易纠纷时,应该将视线集中到双方之间的往来单据上。因为双方之间关于每笔订单的意思表示往往就体现于双方之间的往来单据上,往来单据即可视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载体。

  2.连续多笔交易情形判定双方对单笔交易有无约定开票的考量因素。一是多个订单的约定内容是否一致。每个订单基于市场的变化或其他因素,其约定内容都有可能不一样,一笔订单的约定并不当然适用于全部订单。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形,应重点考察双方之间的往来单据,尤其是结算单据。因为结算单据往往包含了价款、是否含税等重要信息。考察结算票据有助于判断当事人双方是否就单笔交易的开票事宜作出了特别约定。

  以笔者承办的某案为例:甲乙每月发生1笔订单交易,共发生8笔订单交易。现甲以乙未向其开具第7笔订单的税票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将乙诉至法院。双方之间的结算和付款依据为8份结算单。8份结算单中有7份载明了税率为16%,唯独争议结算单中无此内容。甲对此解释系财务人员疏忽所致,但争议订单金额巨大,若按16%计税,税额较大,遗漏不予载明,可能性较低,且双方之间并无发现遗漏后的协商记录。另外,该案中,8份结算单中仅有第7笔订单的结算单载有“后道工序在本厂”的字样,可以说明该月订单在乙方应完成工序上存在特别约定,进而可以印证乙关于“因工序变化,双方对于第7笔订单作出了免开税票的特别约定”的抗辩具有合理性和可信性。

  二是订单的履行是否符合常理。当事人基于己方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往往不会如实陈述案件相关事实,但由于其陈述的并非客观事实,通常就会与现有的能够认定的事实发生冲突,存在不合常理之处。在其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应作出对其不利的判断。以前述案件为例,双方共发生8次订单交易,并进行了8次结算,争议交易系第7次交易。即在争议交易之后,双方再次发生了一笔交易,且乙向甲开具了第8笔交易的税票。从合同成立的先后顺序和合同履行的常规顺序来分析,乙单独跳开第7笔订单不开具税票,有违常理。另外,甲未在第8笔订单时要求乙一并向其开具第7笔订单的税票,亦有违常理。

  三是订单的履行是否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在连续多笔交易情形,当事人之间往往会形成一定的交易习惯。对于交易习惯的认定,有助于探知单笔交易中双方就某个事项的真实约定情况。仍以前述案件为例,甲乙一致确认双方存在“先开票、后付款”的习惯,除却第7笔订单,其余7笔订单均系按照该交易习惯进行操作。甲在乙应开具第7笔订单税票而未开具的情况下,即支付了第7笔订单的全部价款,甚至支付了争议订单之后订单的价款,显然与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不符。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