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住房让“新市民”住有所居
2021-07-08 10:01:55 | 来源:光明日报 | 作者:赵明昊
 

  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意见》拟通过完善土地支持政策、简化审批流程、给予财税支持、加强金融支持等方式,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此次政策出台,有几个亮点颇受关注。一是保障对象精准。《意见》针对的是新市民和青年人,要求以70平方米内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政策预期目标明确。二是利益协调合理。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平衡参与主体利益诉求、构建主动参与激励机制做出较为合理的规划。三是支持政策实操性强。《意见》出台并细化了一揽子土地和金融支持政策,以及同日发改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项目的配套政策通知,都给政策真正落地提供了切实保障。政策透露出,政府责任、社会公平、公众福祉与经济增长同样重要。

  “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是明确的政策指向。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世界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城镇化仍在中国进行着。如何使全体人民平等地参与到现代化进程中,共同分享现代化的成果,住房问题始终是无法回避的。但由于住房的特殊性,比如土地供给稀缺性、建筑不可移动性、资本密集型产业特征以及住房本身兼具消费品和投资品双重属性等诸多特点,让住房市场具有非完全竞争市场特征,需要政府出手建立有效的住房保障体系来保障人民权益、维持社会稳定。因此,在推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时,继续强调住房市场分配的公平原则、注重住房政策的社会性必不可少,同时进一步综合施策对住房市场进行干预。

  在意见政策落地过程中,还可预见会遇到新的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如有专家所言,各地要严防变相的房地产开发出现,或者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等。不仅如此,由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理论上低于周边住房,能否有效防止权力寻租,以及通过创新土地供应、施行税费优惠来确保在低租金基础上维持正常运营,都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检验。事实上,一旦将具有管制性质的稀缺资源投入市场,对于社会信用体系效力和金融监管风险都是一场大考。

  还有声音指出,《意见》的出台将会带给大城市更多争抢人才的优势,这也需要我们辩证地来看。对于大城市来说,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让年轻人免于被房子所累,给初入社会的创业者缓冲时间,避免让房子成为年轻人留在哪里、规划人生未来的决定性因素,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这也不意味着中小城市将失去机会。对于新市民和青年人群体来说,选择留在哪座城市开始自己的生活和职业生涯,还要看城市本身发展潜力和宜居程度,做好优势产业规划、提升营商环境水平、补齐民生短板,差异化优势会更具吸引力,否则单凭住房政策,即便抢得人来,也留不下人住。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