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港司法保障的理念定位
2021-07-08 10:11: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许凯
 

  2018年4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向全世界郑重宣布,党中央决定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此后,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构建之路渐次打开,在政策层面,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在国家立法层面,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在地方立法层面,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各类地方性立法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全面推进的背景下,如何转变理念,为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这一国家战略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服务,成为了考验人民法院的重要议题。2021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为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成为对外开放新高地、探索实践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新路径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司法保障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规划了蓝图。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是新时代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如何贯彻、实现这一蓝图可以从既有的司法保障经验中寻求借鉴。

  回顾过去,自2013年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来,自贸试验区现已遍布我国多数省份,同时形成了一系列成熟的自贸试验区司法经验。因此,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司法保障的理念定位,可建立在自贸试验区司法经验归结的基础上,辩证对待“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三种价值导向的司法平衡。

  一、法治化理念:政策立法变动与依法审判的辩证关系

  在自由贸易港的建设中,政策变动之频繁、制度更新之剧烈、立法更改之立体对于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全新的挑战:第一,无论是自贸试验区还是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均表现为“政策先行、立法跟进”的特点,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妥善对待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第二,立法具有抽象性与滞后性的特征,这意味着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规群,也会因其相对滞后于制度改革进程而出现一些“立法真空”现象,进而在个案审判或者个别审判领域中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第三,从中央到地方立法的“立、改、废”几乎伴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成立至今的全周期,其所带来的时际性法律冲突也会对审判实践提出一些适法难题。

  为了应对上述挑战,人民法院要树立更加主动、更为迅捷、与时俱进的法治理念,并以之指导整个自由贸易港司法保障的制度安排,在重点领域强化审判职能,推动构建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政策制度体系。首先,在政策与法律运用的关系问题上,应当树立在依法审判立场下合理运用政策的总原则:一方面,在政策与法律并行或产生冲突时坚持法律优先适用的规则,另一方面,在审判实践中如涉及自由贸易港相关法律的解释问题时,可以将相关政策作为法律解释的基础或参考,并适时将司法裁判规则上升为司法解释或者立法;其次,面对“立法真空”现象,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应对、创制自由贸易港的适法方案,如通过定期发布案件审判指引、典型案例、司法审判白皮书等形式,将自由贸易港司法政策的把握和法律适用的调整有机统一起来;最后,在审判实践中如遇到上下位法律冲突、新旧法律冲突等适法议题,在遵循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也应体认到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的总趋势,在新法更能彰显改革立场、更能维护自由贸易港社会经济秩序、更有利于保护诚信市场主体时,依法认可新法的溯及效力。

  二、市场化理念:尊重市场规则与严守风险底线的辩证关系

  打造市场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是《总体方案》提出的重要目标,这一目标也为自由贸易港的司法保障带来了新议题:商事主体的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等在进行商业决策和企业治理时作出的商业判断,司法是否应当予以介入;商事主体在从事交易的过程中可能形成商事惯例,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适用商事惯例;某些商事业务的开展现行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对于这些商事行为应当采取鼓励抑或限制的司法政策等。这些新议题的回答主要围绕一对矛盾展开,即如何处理好市场规则的司法尊重与风险控制的司法底线之间的关系。

  针对上述这组矛盾关系,自由贸易港的司法保障理念应以依法维护市场创新、充分尊重商事自治为原则,同时坚守风险防控底线:一是对于商事主体的决策应当减少司法干预,树立尊重商业判断规则的司法意识,达到减轻决策者责任、鼓励商主体大胆创新的目的;二是尊重商事行为规律,充分认识商事惯例的补充性法源地位,尽力发挥商事惯例对合同争议的解释与漏洞填补作用,维护商事契约的约束力;三是正确鉴别市场开放与交易安全的关系,在投资、贸易、金融等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既要坚持“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司法理念,特别应当关注自由贸易港建设中“不可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与开放领域,也要注意到因为放松管制而可能带来的知识产权侵权、金融系统风险甚至新型犯罪行为的泛滥,将严守风险防控底线作为践行市场化理念的基石。

  三、国际化理念:对标国际标准与立足中国实际的辩证关系

  “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是《总体方案》提出的另一项重要要求,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法治的放宽与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外商主体以各种形式参与到自由贸易港的商事交易之中,这就对自由贸易港司法保障的国际化提出了双重挑战:一方面,涉外案件数量的上升意味着人民法院不能拘泥于纯粹国内法的视角,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外国法的适用均需要审判者具备娴熟运用国际法的能力;另一方面,涉外案件的审理并不意味着司法保障的全盘国际化,因而在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涉外法律适用、国际司法协助等领域中,如何立足中国、立足海南、立足国内法治,也必须予以同等关注。

  面对双重挑战,习近平法治思想作出了最好的诠释和解答,即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其中,“推进涉外法治”要求人民法院及时更新审判观念,在明晰国际法与国内法适用关系的基础上,增强适用国际法和外国法的司法自信,完善国际化的审判机制与审判团队建设;“推进国内法治”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实施自由贸易港司法保障方案时重点坚持本国立场,自由贸易港的本质为我国单边开放的国内法性质,因而只有在司法改革和审判工作中强调以我为主、内外协调、对标国际最高标准的统筹立场,方能准确把握自由贸易港国际化司法保障的理念。

  (本文系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国际法治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