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公司资金转至个人账户 法院:违反忠实勤勉义务
2021-07-09 14:03:26
 

  中国法院网讯(刘志华 刘琼)小陶与小李共同经营一家机器人培训公司,两人各占公司50%的股份,小陶担任公司董事,小李则担任公司监事。因公司有两个门店,两人约定各负责一家店面,小李负责的店面收入开支使用小陶名下的共用银行账户,银行卡由小李保管,小陶负责的店铺则相反。两人也时常互通门店收支情况,可好景不长,小李竟擅自将账户中的46万余元转到了个人账户。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小李退还46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小李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机器人培训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小李返还公司资产46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的损失。小李则称,自己作为监事与法定代表人享有同样的经营权,转账是因为自己垫付了经营公司的成本。

  经查,2018年6月,小李与小陶签订银行卡管理协议,约定小陶的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用于小李经营的门店现款销售渠道。双方不得将该银行卡用作个人用途使用,该账户所有资金均为公司所有。小李保管银行卡、U盾,U盾密码、网银密码双方均知情,便于对银行账户资金监管。此共同的账户支出,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

  法院认为,上述账户虽为小陶名下,但账户内资金是公司所有,小李擅自将涉案银行卡中的款项转款至其个人账户,构成侵占公司财产、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存储并控制,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监事的忠实勤勉义务,应向公司返还所侵占的公司资金。因小李占用公司资金造成了公司资金占用的损失,故对于原告公司主张相应利息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本案中,小李作为公司的股东及监事,将公司账户资金转至个人账户中,违反了股东合作制度的约定,导致资金处于自己一人控制之下,实质上侵害了公司利益。作为公司的权力行使者,小李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善意并出于对公司利益的考虑,而不是仅仅促进其自己或者其他人的利益。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