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三个维度
2021-07-15 10:12:3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姬广勇
 

  小额诉讼是法院推动繁简分流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的目的是针对简单的小额金钱纠纷构建独立于简易程序的“高效、便捷、低成本、一次性解纷”的民事程序,追求的是比简易程序更为简便和高效。但在实际审判中,受案件难易变动不居、适用标准模糊不清、协同推进运行不畅等因素的影响,运行效果并不十分明显,为了更好发挥小额诉讼的程序功能,笔者认为可以在以下三个维度重点把握。

  一、小额诉讼程序要把握量与度的权衡问题

  审判人员都知道,案件的标的大小和案件的复杂程度不是完全正相关,比如在基层实践中,虽然案件标的额很小,但是当事人之间情感裂痕很大,虽然标的额数量小,但是争议大,这就存在一个需要考量和权衡的问题。首先要坚持小额诉讼程序的目标定位,即“高效、便捷、低成本、一次性解决”,实现它快速维护当事人权利的目的,保证程序的降低诉讼成本的效率价值。这就要求对小额诉讼在程序启动上以法院依职权启动为主,当事人约定启动为辅;在强制适用的标准上以定量(一定数额的标的一律进入)为原则,以定性(到底复杂不复杂)为例外。其次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即把握职权限度为当事人提供程序保障,即《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提到的“减程序不减权利”的问题。没有必要要求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一定要达到什么比例,让当事人迁怒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本身,迁怒于法院诉讼指挥权不当,应该根据纠纷的自然状态,实事求是加以适用,做到顺理成章。三是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约定适用制度的功能,提升约定适用率。民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大多时候并不同时具有快速解决纠纷的共同愿望,原告有丧失上诉权的顾虑,被告有拖延诉讼的想法,因此有必要推广诉前小额诉讼的约定适用,比如商业银行可以在小额贷款合同中增加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条款,并切实履行充分提示说明的义务,真正做到合意的表示真实即可。此外,法官在诉讼中也可以充分释明促成当事人达成适用小额程序的合意,告知双方降低诉讼成本的价值所在,基于约定适用能够产生对当事人的吸引力,可以考虑优先执行和快速救济等绿色通道。

  二、小额诉讼程序要做好略与实的结合问题

  目前确实存在小额程序、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适用不清晰的问题,可以把它们称为简案程序,既要确定它们的目的统一性,又要厘清各自的独立性。理论界把小额诉讼程序定位为略式程序中的小额速裁程序,应该说比较准确,也解决了模糊不清的问题。在处理好简略与充实的关系上仍然有几个问题应该注意:一是在程序的运行上是应该以略的形式进行,以形式审查为主,但不应该忽视实体结果的正当性,并且要和审前准备程序结合起来,固定相关的审查结果,还是要全程留痕,做到简约而不简单,否则又可能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在略的方式上可以进一步优化,推进方便诉讼的工作模式,在简化格式文本诉状、简化送达流程适用约定送达提升首次送达成功率、合理适用书面审理简案速裁等机制上做好程序设计,并适当增强法官依职权调查的主动性,增强对案件的主导性和把控力。二是在运行方式上以非正式开庭为原则,即免于对审的环节,采用灵活的方式达到审理的活性化,在审理场所上可以适用信息化网络的方式进行,当然非正式开庭的次数也应该尽量控制。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经诉前调解无法达成合意,法官可以根据谈话内容、调解笔录、质证笔录等前期固定内容,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无需正式开庭作出裁判。在审理方式上,除了推广要素式审判之外,还要强化借助微信、视频、远程法庭等信息化工具,增强审理方式的快捷性。三是在案件定性和审查内容的把握上,适用的案件应该是事实清楚的小额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主要事实不存在争议。小额诉讼以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实质争议为适用前提,因此无论原告起诉还是被告抗辩,都要求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这些证据要具有显著性和表面性,便于法官作出判断。在审查内容上对事实能够直接司法认知,或者在证据采信中,存在当事人自认、当事人陈述无异议、对文书证据(书证最佳证据)、证人证言无异议等能够确定事实的情形。

  三、小额诉讼程序要把握好内与外的融合问题

  任何程序都需要救济,虽然小额诉讼程序有它的独特性,但是融入到整个诉讼程序价值的范畴,还是落脚到维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这就需要法院和当事人协同推进。需要思考的有:一是在法院依照诉讼指挥权推进的同时应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首先要保障当事人的法定听审权和陈述权,以保障审判结果的正当性,其次应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包括事中被告和原告对程序适用的异议权以及事后对小额诉讼裁判结果的异议权,均需进行合理的设计,比如对裁判异议成立的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二是明确小额诉讼转换为诉讼程序的动因和适用情形,首先是被告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此外还存在法院依职权决定转换的情形,主要为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实质争议、标的金额超出受案范围、故意拆分标的金额的。三是要注重法官诚信指挥程序和当事人诚信诉讼融合的问题。法官要正当判断和适用,不能滥用程序裁量权,既不能因为案件多的压力将不应该转换程序的案件转换,也不能不考虑案件的争议性。当事人要诚信诉讼,比如当事人手拉手同意适用也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问题,而明明符合适用小额诉讼条件的,被告一方也可能故意拖延诉讼,这就需要通过对诉讼不诚信行为的制裁来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的有效适用和运行。

  (作者系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纪检组长)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