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审判工作做到人民群众心坎上

2021-07-17 10:55: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雨田
 

  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的诉讼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的司法审判,为人民群众维护公平正义,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评判。

  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是衡量司法工作得失成败的最终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把审判工作做到人民群众的心坎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无往不胜,是因为她能够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历史,也是一部人民群众观一以贯之的实践发展史。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密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新实践新发展新要求,创造性运用马克思主义人民群众观,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始终站稳人民立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司法工作才能符合民情、体现民意、赢得民心,司法事业才会呈现蓬勃生机和无限活力。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到司法领域就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因此,各级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把“案结事了人和”作为案件审理目标,实现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不断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的诉讼服务。要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持之以恒巩固改革成果,始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尊重涉诉当事人多层次、多样化的立案需求,畅通现场立案、电话预约立案、上门立案、自助立案、网上立案、邮寄立案和跨域立案服务等立体化诉讼渠道,确保当事人通过任何一个渠道,都能享受同样标准、同样品质的诉讼服务。优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咨询引导、立案受理、费用缴纳、诉前调解、案件查询、文书查阅、档案调阅等一站式诉讼服务。根据辖区情况、案件情况、当事人需求,推行巡回审判、就地办案、在线诉讼等便民利民服务举措,切实减轻案件当事人诉累。

  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的司法审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公正必须以高效为支撑,迟到的正义会使正义大打折扣,同样影响法治实施的权威和公信。”“避免正义迟到,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进入新时代,人民法院要更加坚持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并举,将两者一同作为“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努力追求“有效率的公正”。司法实践中,若案件因立案受理后迟迟不开庭审理或审理后迟迟不作出裁判而导致久拖不决,自然难以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因为,案件久拖不决,会让当事人对审判的效率作出负面评价,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疑虑。只有科学管理案件审限,真正做到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的司法审判。一是要在立案受理时根据案件处理的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实行快慢分道,按照立案的先后顺序及时排期开庭。二是要排查案件审理流程堵点,提前预判是否需要公告送达、启动司法鉴定,是否存在中止诉讼等可能导致审限拖延的情形,及时启动相关程序确保司法审判流程顺畅。三是要提前阅卷,做好庭前准备,对案件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让庭审紧凑高效,尽量减少因准备不足的开庭次数,避免增加当事人诉累。四是要对涉诉案件能调则调,当判则判,避免因久调不决拖延审理期限。五是要对积案和长期未结案件分类施策、精准施策,以院长督办令等方式大力推动清结,避免因为少数的长期未结案件影响审判质效的整体水平。六是要通过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以生效裁判的司法经验和裁判规则为基础和参照,让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尽快锚定审判方向、确立争议焦点、形成裁判结论,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的司法审判。

  为人民群众维护公平正义。人民法院作为公权力机关,是通过一个个鲜活的司法个案向社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人民群众尤其是案件当事人,是司法服务的直接体验者。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需要进行供给侧改革,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让人民群众有良好的司法体验感。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需要裁断公正。“我们每年审理的案件数以万计,哪怕出现万分之一的失误和不公,对当事人而言都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人民法官必须牢记“100-1=0”的道理,公平公正办理每一起司法案件,把人民群众对公正的感受、对司法的信任通过一个个公正的司法案件进行累积,汇聚成一个对公平公正的整体感受。优质的裁判,需要说理充分。公平正义不但要实现,更要以看得见、说得明的方式实现。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要始终坚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的朴素认知相结合,用当事人听得懂的、“接地气”的方式释法说理,用朴实的、通俗易懂的话语诠释法律的内涵和精神。审判人员应不断提升裁判文书说理质量,用充分的裁判说理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优质的司法服务,还需要人民群众的司法体验良好。法院不仅要为案件当事人提供公正的司法裁判,还要为其提供良好的司法体验感受。坚持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在案件审理中,尊重诉讼参与人,充分保障其陈述权、辩护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每参与一次司法活动,都是一次高满意度的体验公平正义的过程,用优质的司法服务,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评判。“百姓心中有杆秤”,审判工作干得好不好,人民群众的感受最直观,评价最客观、最公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我们党的工作的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人民群众是否满意、司法公信力是否提升,是衡量司法工作得失成败的最终标准。因此,审判工作效果的好坏只有在经过人民评判后才能最终判定。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判。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改进自身工作,在听取意见的过程中增进认同、同频共振,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要畅通三条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评判的沟通交流渠道。一是要畅通民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评价司法的互动隘道,主动接受人民监督。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代表、人民监督员、村(居)民代表等走进法院,旁听重大案件庭审、见证重大案件执行、参与法院重要活动,让人民群众“零距离”监督人民法院工作。二是畅通与民众沟通互通的交流渠道,主动开展判后回访。案件当事人不仅是案件的直接参与者,也是直接的监督者,其对于案件的质量、效率和效果等最有发言权。通过主动回访案件当事人,变坐堂审案为开门办案,深入到老百姓和案件当事人中去听取意见和反映,接受人民群众的评判和检验,以此实现对办案法官的制约;变当事人上访为法官下访,主动释疑解惑,努力化解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尽量消除人民群众的误解,进而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三是畅通投诉处理反馈的快速通道,做好人民来访工作。建立院领导带班导诉接访制度,认真听取来访群众意见,耐心解答来访群众遇到的问题,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诉求要当场答复,及时解决;对于不能当场答复的诉求,要做好登记并告知信访人答复时间,按时做好反馈,依法妥善化解涉诉信访问题,为来访群众排忧解难。


责任编辑:孙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