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获刑
2021-07-19 08:43:24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18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谢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宜春市袁州区经发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某公司前路段时,与前方行人黎某和乘坐婴儿车的小孩江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黎某重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要路人帮忙拨打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

  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所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隶属于机动车,其灯光性能、制动性能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

  经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家属同被害人黎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黎某人民币280000元,支付医疗费79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该机动车灯光性能、制动性能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能主动要路人帮忙拨打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属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同时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