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睢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2021-07-19 09:40:45
 

  中国法院网讯(彭家鑫)7月16日上午,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姜某国贪污一案,邀请20余名各界群众代表走进法院现场旁听,睢县电视台《法庭内外》栏目组全程录制。

  该案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2月,睢县供销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成立,2007年6月16日县政府将坐落于解放四路北侧3214.84平方米国有土地划拨给再生资源公司使用,再生资源公司经睢县供销社批准使用该土地筹建商住楼,2008年底商住楼完工。2010年左右,被告人姜某国因私事向张某青借款10万元,后因无力偿还该欠款,2011年1月11日姜某国在未向县社领导汇报的情况下个人向张某青签订租赁合同,将商住楼5间门面房以58.5万元出租,租赁期限20年,落款日期为2009年7月2日,签订合同当日张某青交给被告人姜某国22万元现金,2012年3月9日张某青又支付给被告人姜某国3万元,加上被告人姜某国个人前期借款10万元,张某青分三次一共支付给被告人姜某国租赁费35万元,被告人姜某收取35万元租赁费未向县社领导汇报、未入公司账务,用于个人支出。

  为应对纪委监委对其上述贪污犯罪的调查,2015年底和2020年农历八月十五日左右,被告人姜某国两次将睢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11年收到的“新闻工程”50万元专项资金账目拆分,并将部门票据篡改后重新建立一套账目。后被告人姜某国又与张某青重新补签了“租赁再生资源公司门面房四间、租期20年、租金33万元”的合同及租金收据,并将合同签订日期改为2009年7月2日,将收据日期分别改为2007年6月26日、2009年7月2日,企图掩盖其贪污35万元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国在任睢县供销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将睢县供销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商住楼四间门面房以35万元出租,并在收取租赁费用35万元后未向县社领导汇报,未入公司账务,而是用于个人支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并就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整个庭审过程严肃规范、井然有序,被告人在作最后陈述时,当庭表示认罪。鉴于案情较为复杂,该案将于近日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