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县法院审理首例袭警案并当庭宣判
2021-07-20 15:40:44
 

  中国法院网讯(贺金霞)7月15日上午,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袭警案件,并当庭判决被告人张某明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案是富县法院首例以袭警罪判处刑罚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明饮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由富县南教场经瓦窑沟、太安驶往茶坊镇伏龙村途中,沿富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茶坊镇区里村路段与同向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致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明驾车逃逸,被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在茶坊镇伏龙村路段查获。经鉴定,张某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33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张改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21年4月1日16时28分,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电话,称:在富县太安村,两小车相撞,其中一辆车驾车驶离事故现场,无人受伤请出警。当日16时30分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动警力4人驾警车出警查办。17时许,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高某甲、王某、高某乙和辅警程某在富县茶坊镇伏龙行政村,依法口头传唤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张某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张某明拒不配合民警传唤,睡到地上用手搂抱民警王某大腿,并多次大喊:“警察打人了”。在辅警程某对其进行控制时,张某明用脚踹到程某腹部,将程某踹倒在地,张某明起身后又试图抢夺民警高某乙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民警程某与高某乙将张某明强制带上警车的过程中,张某明用手将辅警程某的嘴部抓伤,后张某明被民警制服带至富县公安局茶坊派出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明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