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沙县法院公开宣判一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1-07-21 10:33:04
 

  中国法院网讯(邱斌 江江)7月16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对邹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7名被告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邹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制品291件,其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6件、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2件;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收购、运输野生动物制品227件(其中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的8件),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3件;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制品26件(其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1件);被告人许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制品97件(其中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的6件),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7件;被告人降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制品49件(其中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的5件);被告人姜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121件(其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1件);被告人金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2件(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行为对自然生态、社会公序的危害程度等,依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有关指导意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