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2021-08-05 08:48: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晓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侦查人员不能过于依赖被告人认罪认罚从而简化办案程序,忽略案件证据体系的完善。定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就进入审判程序,案件质量和潜在的风险令人担忧。检察机关推进精准化量刑建议及采纳率,刑事法官在严苛的程序要求下办案积极性受挫,陷入机械化、作业化办案,怠于进行实质性审查,不能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时会出现刑事处罚打击面过宽,入罪门槛过低,无罪判决难的现象。公安机关不能以捕诉人头数作为考核依据,侦查人员不能肆意扩大刑事追诉范围,造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笔者认为,严格依法限定认罪认罚案件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简案快审,缓解了办案压力,缩短了办案周期。但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不符合适用条件的案件被人为扩大到认罪认罚案件的范畴内,影响了案件质量。基于认罪认罚量刑从宽的现实利益考量,辩方常常采取“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无罪、罪轻辩护”的策略实现利益最大化。人民法院需严格审查适用认罪认罚的条件,准确界定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适用范围。不符合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及时转换程序。对口头认罪认罚,实质上不认罪、不认罚的被告人,也应作出实事求是的情节认定。在庭审中突出争议焦点,由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

  引导辩护人有效参与诉讼。辩护全覆盖制度开展以来,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但目前这种辩护权利的保障更多还是体现在形式层面。“初犯偶犯、家庭困难”式无效辩护和法律帮助依然是司空见惯。缺少辩护人的有效参与,罪与非罪的审查责任和风险仍由法官独自承担。人民法院需引导辩护人更有效地参与刑事诉讼,对法律援助律师和值班律师的执业情况可逐案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便于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激励辩护人有效参与诉讼。

  召开庭前会议指引控方举证。笔者认为,庭前会议服务于庭审,而庭审服务于裁判。公诉人的举证思路和举证方式并不只是控方的事,需要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指导和参与。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公诉人确定举证方式需按照审判长要求,或者经审判长同意。尤其是在犯罪事实众多的集团化犯罪案件中,举证思路应服务于裁判思路,举证的逻辑顺序、详略与判决书内容应该是一致的,均应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重点展开。若非如此,庭审效果就要大打折扣。

  通知关键人员出庭质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常常是抗拒的。主要是担心证人、被害人当庭翻证导致定案困难。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申请证人、被害人出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将举证的责任和定案的压力传导给控辩双方,使法庭真正成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中心。证人、被害人确实翻证的,通过当庭质证,合议庭也能分析翻证的原因,运用证据规则作出客观的判断。

  适用统一刑事司法证据标准裁判。无论是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还是审理程序,都应当遵循统一的刑事司法证据标准。速裁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普通程序案件的证明标准都是“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刑事法官在个案审理过程中发现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不能形成锁链的,应发函要求公诉机关补充侦查。遗漏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应书面建议检察机关追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三个维度审查量刑建议是否合适。由于均衡量刑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复杂的课题,量刑建议过轻、过重、不均衡等现象普遍存在,需要刑事法官保持理性,从多个维度去审慎审查并综合判断,作出适当的裁判。量刑建议不当的,不应采纳。笔者认为,审查量刑建议是否适当需从以下三个维度着手。第一是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是否规范。最高人民法院自2009年以来试行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量刑步骤和方法,就是提供了一个宏观的规范的量刑思路和方法,这也是当前司法实践通行的量刑思路和方法。第二是量刑建议刑期是否均衡。由于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量刑思路和方法比较原则、量刑情节适用的比例幅度也比较宽泛,仅仅从规范的维度并不足以实现个案之间量刑的均衡,认罪认罚、自首、立功等情节从轻的比例大小,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减轻的幅度大小都需要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横向、纵向的反复综合权衡,机械适用比例并不能实现量刑的均衡。第三是量刑建议刑期是否适当。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不可能面面俱到。在量刑过程规范、量刑建议刑期均衡的情况下,量刑建议结论依然突破正常人的认知时,刑事法官则应反思个案中认定事实是否符合常识常理常情;有无遗漏特殊的影响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该情节是否足以启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唯有如此,才能作出量刑适当的刑事判决,才能指引检察机关提出更加合适的量刑建议。

  在绩效考核中普遍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的办案人员,都要全面提升政法工作理念。牢固树立人民主体、权利本位、公权法定、权责统一、监督制约、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等理念,真正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公检法机关的考评机制不同程度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唯有贯彻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探索建立体现刑事司法规律,准确反映办案人员综合素质和司法能力的考评体制。对刑事案件质量、实现刑事审判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进行全面科学的考核,才能逐步纠正唯办案数量论的陈旧办案理念。对于刑事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刑事法官可作阶段性的汇总分析,定期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反馈,提出合理化建议,才能不断提升办案人员司法能力,确保刑事案件质量。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