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主播诈骗52万余元 一诈骗团伙21人获刑
2021-08-05 09:51:34
 

  中国法院网讯(张淦)“哥哥,帮我完成这次的现场直播任务吧。如果我成为现场直播的首位,我会见你的!”“PK要输了,你快帮帮我!”王某从交友软件上认识了眼前这位“主播”,紧接着就被拉进了“直播间”。面对直白的诱导,王某按下了充值键,最终一个月内被骗27000多元。这一幕真实发生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也是“网络主播”实施诈骗的典型手段。

  近日,青岛市市北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邓某等21名被告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一案,以诈骗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分别判处其他20名被告人三年六个月到六个月零二十五天不等刑期,并处三万二千元至二千元不等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于2019年7月成立南昌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各大网络平台开设视频直播间。后为骗取钱财,他以公司名义招募女主播和经纪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邓某在公司中设立多个直播团队,每个团队由一名组长、一名主播和若干名经纪人组成,组长负责每个团队的工作安排,主播负责在各大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并配合组长和经纪人的工作,组长和经纪人冒用主播的身份,使用主播的照片作为头像,通过网络交友软件添加男性被害人为微信好友,进行聊天,让被害人误以为与其聊天的就是女主播,按照公司提供的“话术”,将被害人诱骗至直播间内观看女主播的直播。组长和经纪人、主播相互配合,采用装可怜、谈感情、女主播过生日、与平台解约要完成任务、虚假打赏烘托气氛、与其他主播pk等各种虚假理由,诱骗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充值和购买虚拟礼物,给主播打赏。被告人邓某共骗取王某等26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伙同被告人艾某婷等,利用互联网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邓某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许某珍等12人参与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邓某明参与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市北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