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法院调解一起未成年溺水案
2021-08-05 14:36:17
 

  中国法院网讯(邵郡 杜彦宇)2020年7月6日下午15时许,河北省青县流河镇黑龙港河西桥附近聚集了大量的村民观望,此时,青县流河镇派出所民警、119救援队和蓝天救援队正在河中打捞寻找溺水的两名青少年。4个小时后,警方终于将溺水人邵某、董某打捞上岸,两人已溺水身亡,二者的家长抱着儿子冰冷的尸体嚎啕大哭。

  据了解,6日下午14时,小虎驾驶轿车搭载董某和小蕊前往快递站点取快递,见天色尚早,三人计划在外玩一会再回家,小蕊通过微信联络好友邵某一同游玩,邵某欣然答应。在等待邵某前来汇合的时候,小虎、董某提议去河中游泳解暑。十几分钟后,四人来到了黑龙港河西桥下,停车后,小虎、邵某、董某三人在桥南西坡脱衣下水,小蕊嫌天气太热,没有参与其中,独自一人留在车上。

  邵某、董某渐渐向河中间走去,在走到第二个桥墩处时,二人不慎双双滑入水中,邵某顷刻沉入水底,董某在水中不断挣扎。听到好朋友的呼救声,小虎立即前去施救,但是没想到力量太小,几次尝试均无法将挣扎的董某拉上岸,小虎随即转身上岸拨打报警电话,并大声呼喊附近的村民救援,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邵某家长得知事情经过后,既悲痛又愤怒,他们认为儿子邵某尚未成年,如果不是受他人怂恿,不会下水玩耍,所以,其他三名玩伴应该为儿子的死承担责任。

  2021年7月,邵某父母来到青县法院,向小虎及监护人、小蕊及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

  主审法官李妍受理案件后,仔细梳理了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翻阅相关法律条例,充分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因当日一同前往水边的四名少年,除董某(死亡)外,小虎、小蕊、邵某(死亡)均为未成年人,李法官向小虎及监护人、小蕊及监护人送达了传票、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文书。

  庭审时,双方当事人就案件进行了质证和答辩,被告小虎辩称,邵某、董某溺水后,自己尝试救人未果,第一时间报警,尽到了互助义务。被告小蕊辩称自己未参与下水,一直在岸边等待,对当时的情况并不知情。二被告认为邵某溺水死亡属意外,与二人无关,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青县法院认为,野外游泳具有危险性,同行人应合理预见行为的危险性、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危险发生,并在面临人身等重大危险时给予力所能及的救助,尤其对于未成年人,更应善尽注意义务。

  本案中,16岁的邵某虽是未成年人,但智力正常,应当预见到自己在河中玩水的危险性;原告作为邵某的监护人,未尽监护、教育责任,故邵某及原告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过失。

  被告小虎与邵某、董某三人结伴下河游泳,被告小蕊未下河,两被告未曾对死者实施侵权行为,本案属意外事件,两被告无过错。但考虑被告小蕊对死者的外出邀约及小虎的玩水提议,让死者产生出门游玩并下河的想法,二被告自愿对当事人进行一定金额的补偿。

  因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庭审结束后,李法官从法理、情理上分别耐心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安抚当事人情绪。当事人向法官表达了和解意愿。

  调解过程中,李法官单独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指出本案中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提出化解意见,缩小双方分歧。最后在法官和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小虎的监护人自愿补偿原告2万元,被告小蕊的监护人自愿补偿原告1万元,并于当天履行了补偿。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