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树枝伤人致残
衢州中院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认定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
2021-08-10 08:40: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为图省事将树枝从山上往下扔,不料砸中他人,造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遂被起诉至法院。2021年4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苏某赔偿原告吴某16万余元。近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0年6月,开化县某村村民吴某在自家菜地上方的山上割茅草,被上方突然出现的树枝砸伤。原来,是村民苏某在山上砍大板栗树的枝芽,并将树枝从高处往山下扔。苏某赶紧把吴某背下山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吴某身体多处骨折、损伤,损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事后,村里组织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故吴某将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损失等费用共计17万余元。

  开化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吴某举证证明案发时山上只有被告苏某一人,无第三人存在。且苏某当时确实在采伐树木,并往山下抛扔树枝,苏某负有相关注意义务。结合案件情况,法院推断吴某损伤应系苏某造成,苏某扔树枝行为与吴某损伤结果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被告苏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综合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苏某赔偿原告吴某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16万余元。

  苏某不服判决,向衢州中院提出上诉。衢州中院经审理后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条规定是对民事证据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的规定,高度盖然性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

  本案中,虽无直接证据证明是被告造成原告受伤,但能证实当时在山上没有除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从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推断,原告所受损伤应系被告侵权行为造成,故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合理损失。

  (余建华 郑国平 汪烨晖 詹梦洲)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