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思悔改又五次入户盗窃 男子获刑一年半
2021-08-12 14:39:13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章某至宜春市袁州区某居民楼中,趁人熟睡之际,将失主两部手机盗走,后被告人章某联系刘某(另案处理)收购手机事宜,刘某以200元收购该二部手机。案发后,追缴的手机已归还被害人。

  经鉴定,所盗手机其中一部价值人民币769元,另一部手机无法认定价值。

  2021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章某至袁州区阮某的家中,趁人熟睡之际,将阮某某放在客厅木凳上公文包内4000余元现金盗走。

  2021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章某至宜阳新区车某家中,趁人熟睡之际,从卧室将两部手机盗走,后卖给刘某,获赃款1200元。案发后,追缴该二部手机已归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二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754元。

  2021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章某至袁州区朱某家中,趁人熟睡之际,从卧室将一部手机盗走,后一直自己使用。案发后,追缴该部手机已归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564元。

  2021年6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章某至宜阳新区易某家,发现防盗门未关好,即潜入其家中,将两部手机盗走,后卖给刘某,获赃款700元。案发后,刘某赔偿了易某的损失。经鉴定,被盗的二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854元。

  经查,被告人章某共计入户盗窃5次,价值人民币11671元。

  另查明,章某曾先后于2011年4月7日和2012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过两次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章某有前科,又多次入户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部分盗窃物品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