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未过户 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定?
2021-08-17 15:22: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俊峰
 

  “我们的车辆在事故前就已经出售了,现在车辆的事故,为什么还要我们赔偿?”近日,黄骅法院审理了一件交通事故案,被告沧县某公司主张事故车辆已经售卖,但未签订买卖合同也没及时对车辆所有人进行变更登记,在车辆出现事故后,该公司作为登记车主,被告上了法庭。

  2021年5月,张某驾驶小汽车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载客汽车相撞,经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要求张某和车主沧县某公司赔偿,车主沧县某公司则主张已经将涉案车辆出售,且事故车辆机动车驾驶人张某于本公司无任何关系,因此拒绝赔付。于是,王某将张某与登记车主沧县某公司起诉至黄骅法院。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在事故中,张某驾驶的小汽车登记车主为是沧县某公司,该公司主张事故车辆已经出售,但未签订买卖合同也没及时对车辆所有人进行变更登记。尽管沧县某公司提交了案外人刘某出具的证明,证明称该事故车辆在事故前已经出售转让,但此证明没有经过买受人签字确认,不足以证明出售事实。因此,沧县某公司作为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将其诉至法院并无不当。但是原告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沧县某公司存在过错,也没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张某与被告沧县某公司之间的关系。最终,黄骅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案中事故车辆的车主沧县某公司虽然主张事故车辆已经出售,但未签订买卖合同也没及时对车辆所有人进行变更登记,尽管沧县某公司提交了案外人刘某出具的证明,证明称该事故车辆在事故前已经出售转让,但此证明没有经过买受人签字确认,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因此,被告沧县某公司作为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将其诉至法院并无不当。

  但二手车未过户就直接售卖,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还需要看原车主是否存在一定的过错,比如原车主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等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本案王某不能证明该公司存在上述过错,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公司对案涉车辆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诉讼风险。

  (作者单位:河北黄骅法院)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