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钓者触电受伤 未能证明案件事实自负其责
湖南湘阴法院驳回触电受伤者索赔诉求
2021-08-20 16:10: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雪飞
 

  “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式的惯性思维,容易导致规则模糊,导向混乱。在一起钓鱼触电受伤而向电力公司索赔的案件中,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对这种惯性思维说“不”,最终认定电力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让负侵权事实举证责任者自负其责,发挥了司法明确导向、明法析理的功能,让秩序规矩成为行为准则的鲜明立场。这对强化公民的规则意识,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具有积极意义。

  2016年8月19日2时,黄某因电击伤到县医院入院治疗,同日10时出院,花费医疗费818.86元。同日12时,黄某被省城某医院诊断为电灼伤,但其未住院治疗,回家自行购买中草药等治疗。后黄某仅就被电击伤应如何处理,咨询供电公司员工,未向供电公司索赔。2017年6月20日,湘阴县东塘镇司法所、派出所、供电所、番关村村委书记、黄某等,就黄某触电事故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处理,因黄某诉求较高、其触电过程及损失范围均无证据证明等,协调未果。

  后黄某采取多次上访、私架电线等方式,要求供电公司对其进行赔偿,均未果。

  在黄某看来,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电线的管理方,设置的长营10KV高压线未达到离地6米的安全标准,不符合电力设施的标准,上述安全隐患导致了事故的产生,遂诉至法院,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56069.2元。庭审中,黄某提交了三塘镇军民村李某、吴某出具的证言一份,以证明其父子于2016年8月18日晚在长营10KV高压线下钓鱼,19日凌晨一点左右被电击伤,该证言对事故的发生经过及细节描述较为清楚。

  供电公司则认为,黄某无充分证据证明自身是高压触电受伤,也无证据证明系供电公司产权范围内的高压电造成其受伤;且其赔偿数额过高,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双方矛盾尖锐,争执不下。

  法院受理该案件时,距离事故发生已近3年,黄某所述事故现场早已面目全非。为探寻案件真相,审判人员仍决定调查黄某所述事故现场,走访黄某所述事故现场周围百姓、村委以及黄某提供的证人等。供电公司员工向法官陈述,黄某曾给他打过电话告知其被电击伤了,但未告知他电伤的具体地点以及电伤的经过。证人吴某向法官陈述,某天晚上,黄某父子的车停在他家门口,大概凌晨1点左右,他听到房屋外面有动静,没听到呼喊声,事发后也没到鱼塘边看是否有渔具,但后听说有人被电伤了。证人李某向法官陈述,约2016年涨大水时,他在万家坝鱼塘对面收虾网,天色很晚,隐隐约约看到两人在对面钓鱼,后听见有人喊救命。他到事故现场看时,车子准备走了,后面听说是黄某被电伤了。

  庭审时,黄某陈述其钓鱼所使用的钓竿系黄小某从网上购买,事故发生后遗留在现场。但公安以及法院审判人员多方走访,未找到该钓竿。后黄某向法院提交的鱼竿网上购买记录时间为2016年10月8日。黄某所述事故现场周围百姓及村委人员均无人看见黄某被高压电电伤。

  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黄某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