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
2021-08-23 08:33:0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苏陶成 马云云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工作指引》。《工作指引》共36条,涵盖一般规定、各类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救济程序等内容。

  为切实防止超标的查封,《工作指引》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可供执行的价值应与执行标的金额相当,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针对实践中对查封财产价值进行估算做法不一的问题,《工作指引》还对常见查封财产价值的估算方法进行明确。

  为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查封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工作指引》强调,要深入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合理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查封。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查封、扣押、冻结时,执行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财产变价难度、变价后能否覆盖债权、对被执行人利益的影响、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等因素。

  为确保查封措施明确、具体、可操作,《工作指引》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进一步明确了查封、扣押、冻结方式。比如,对于银行存款,应当明确具体冻结金额,不得影响冻结金额之外的资金流转和账户使用;冻结多个银行账户的,以实际冻结金额累计计算冻结金额,冻结金额达到执行标的金额的,可以通过划拨至一个账户等方式,及时解除对其他账户的冻结,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对于不动产,明确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的不动产整体查封后,被执行人申请分割查封的,在向相关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以杜绝超标的查封问题的发生。

  《工作指引》还注重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救济,重申了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具体财产类型。要求执行法院发现明显超标的查封的,要及时依职权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