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买东西未付款被阻止后跳楼摔伤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超市阻止是合法自助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2021-08-25 08:51: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倩雯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民法中的“霸王条款”。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老人在超市购物因付钱引发争议,翻窗跳楼受伤后起诉超市要求赔偿的健康权纠纷。

  老人张某在某超市购物时,拿了一袋散装鸡腿,称重后离开摊位,在化妆品区将未付钱的鸡腿放入包内,并打算径直离开。超市工作人员黄某发现并进行阻拦,双方因价款是否支付产生争议,后至超市二楼办公室处理此事。交涉过程中,双方并未发生肢体冲突。谁料,张某突然从办公室窗户翻出,沿二楼外侧较窄设备搁置板行走,后从二楼跳至货车车顶,并从货车跳至地面,导致自身多处骨折。

  张某认为,自己年事已高,对是否付款记忆不清,在与工作人员胶着之际情绪紧张,采取翻窗行为导致自身受伤并花费医疗费进行治疗,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及护工费。

  超市辩称,超市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不当行为,张某的受伤与超市没有关系,其提出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从其是否有过错、是否有侵权行为等以及张某自身的行为性质进行分析。根据双方的陈述,张某与超市并未发生肢体冲突,超市工作人员仅阻止张某直接离开,其目的是维护超市正常经营秩序,制止不当行为。张某在被发现未支付鸡腿钱款后,不能通过恰当的方式解决问题,反而擅自从二楼窗户翻出,做出危险行为,故超市对张某一系列危险行为和最终受伤不存在过错。超市的阻止行为,以及要求张某至办公室处理的行为均在合理限度之内,不具有违法性,应认定系合法的自助行为。

  关于张某受损害的原因,超市工作人员的劝阻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张某从窗户翻越并跳落致伤。造成张某受损害的行为系其自身采取一系列危险行为所致。张某受伤后,超市即报警,张某随后被送医,超市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超市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超市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张某的损害亦无因果关系。

  综上,对于张某的诉讼请求,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某与超市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行为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应从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其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以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判断。本案中,超市对张某的突发行为无法预见、无法劝阻,不存在过错,超市与张某的交涉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且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亦不具有因果关系,故超市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因情况紧迫可实施紧急自助行为。张某的行为涉嫌侵害超市的财产权,超市为防止事后无法举证和追索,致使自己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阻止张某离开的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