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伤他人还咬伤警察 男子领刑八年半
2021-08-27 08:54:10
 

  中国法院网讯(郑文慧)男子夏某某和被害人石某某妻子李某某有感情纠纷,夏某某为了报复李某某,用菜刀将石某某砍成重伤,又在警察对其实施抓捕时,咬住警察的右前臂数分钟。近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该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人夏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石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15543.26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8日11时许,被害人石某某骑着两轮电瓶车带着妻子李某某从北向南行驶在亳州市魏武大道西侧的非机动车道上,被告人夏某某跑步追赶石某某,乘石某某不备,用随身携带的菜刀朝石某某的头上砍去,石某某从两轮电瓶车上摔下来后向南跑去,夏某某继续持刀追赶石某某,并朝石某某头上、后背上砍,致使被害人石某某头部、额头、背部被砍伤,鼻子被砍掉。夏某某作案后把作案工具扔到现场后逃跑。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石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重伤二级。

  月20日20时许,亳州市谯城分局民警张某、王某某在谯城区古井镇张集行政村,摸排夏某某位置情况时,遇到夏某某,张某和王某某向夏某某出示人民警察证并询问其姓名,在确认夏某某身份无误后,二人前去控制夏某某。夏某某为了摆脱抓捕,用嘴咬住张某的右前臂数分钟,直到配合抓捕的民警赶到现场制服夏某某,夏某某才将嘴松开,张某右前臂被咬伤。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夏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害人张某自愿表示对夏某某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持刀砍向被害人石某某,造成石某某重伤二级,其行为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又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并罚。夏某某系故意杀人犯罪未遂,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杀人和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已取得被害人张某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