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除网游“防沉迷”背后的灰黑产业
2021-08-30 08:36: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英锋
 

  针对“防沉迷”灰产营销行为建立甄别治理机制,用足用好法律武器,让违法商家和平台付出必要代价。监管长了“牙齿”,治理“防沉迷”灰产就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为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游戏公司多年前就已推出防沉迷系统,我国法律也明令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网游类商品,但在一些电商购物平台和社交软件上的成人实名制网游账号买卖,成了规避“防沉迷”的灰色地带。

  为防止未成年人过度沉迷于网络游戏,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政府以及社会相关各方可谓操碎了心,游戏公司也纷纷推出了防沉迷系统。然而,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防沉迷”灰产却给了未成年人轻松突破防沉迷系统、畅玩网络游戏的便利和自由,不管有什么限制,只要未成年人愿意花钱,甚至花不多的钱,“防沉迷”灰产都可以给出破解方案。“防沉迷”灰产规模庞大,充斥在电商平台的每个角落,产业链分工明确,不仅有批发商、零售商上下游之分,还针对不同的社交平台以及不同的手机操作系统呈现出市场细分之势,不仅租卖游戏账号,还卖“破沉迷”系统的技术。

  “防沉迷”灰产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防沉迷系统,抵消了社会相当一部分“防沉迷”努力,让“防沉迷”的效果大打折扣,严重干扰了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行动,扰乱了网络保护秩序,已在实质上构成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也违背了法律的要求。

  网络保护被列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专章,而“防沉迷”是网络保护的重要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第八十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对这两类违法行为,第一百二十七条还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等罚则,监管责任主体是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显然,“防沉迷”灰产中的网络游戏账号、上号器、解锁码、代替人脸识别服务等都属于诱导未成年人沉迷游戏的产品和服务,都在法律的禁限范围内。商家发布、传播的涉“防沉迷”灰产的相关信息也属于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在删除、屏蔽的范围之内。

  违禁品是无法取得市场通行证的,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从这一角度切入,监管部门在整治清理“防沉迷”灰产时可以有更多手段、更多作为。

  诚然,遏制“防沉迷”灰产离不开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的建立完善,离不开游戏公司防沉迷系统的升级、补漏、提效,离不开技术手段,离不开政府、企业、学校、家庭的教育监护责任,但监管同样不能缺位。相关监管部门有必要给“防沉迷”灰产念好监管“紧箍咒”,依法明确“防沉迷”灰产的违法交易属性,针对“防沉迷”灰产营销行为建立甄别治理机制,用足用好法律武器,让违法商家和平台付出必要代价。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