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1-09-09 10:21:2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何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并且明确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强调,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守人民立场,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刑事审判审罪之有无,判刑之轻重,甚至决人之生死,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必须站稳人民立场,把准时代脉搏,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精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零容忍,对人民群众在刑事诉讼中的“急难愁盼”问题用心解决,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触。

  一、精准贯彻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

  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强调,要精准落实宽严相济,根据犯罪性质和具体情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努力用最低刑罚成本争取最好治理效果。我们一定要认识到,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刑事政策的精髓就在于宽严相济、区别对待,该重判的要依法重判,有力震慑犯罪,该从宽的要依法从宽,在法律范围内充分体现政策精神,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

  要坚持审时度势。要全面、准确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尤其是犯罪态势变化,从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根据预防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考虑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区分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准确把握从严和从宽的对象、范围、力度,强化刑罚效益考量,避免政策掌握的粗放化、简单化、绝对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要区分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如暴力恐怖、涉黑涉恶、涉枪涉爆、抢劫、绑架、强奸、拐卖等犯罪,要坚决依法严惩。但其中有些主观恶性不是很大,犯罪情节一般,手段有所节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罪责次要的,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所区别。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一般要依法从宽处罚。同时,也要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分具体情节、作案手段、犯罪后果、主观恶性及社会影响,对情节恶劣、动机卑劣、后果严重的,如加害无辜特别是残害未成年人的,该严惩的也要依法严惩。

  要准确把握罪责大小。案件量刑时,要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的罪责情况,全案考察、综合衡量,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如,对毒品犯罪,要坚持从严惩处与精准打击并重,准确把握“毒品数量加其他情节”的量刑原则,毒品数量是基础,但也不能“唯数量论”,要注意审查被告人在毒品犯罪网络中的罪责大小、层级高低,重点打击走私、制造毒品等源头犯罪和毒枭、大宗贩毒等情形。又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杀人或抢劫致人死亡的,应结合致死环节的责任以及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等,综合判断和认定罪责最为严重主犯。

  二、精准适用刑事法律,兼顾国法天理人情

  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强调,要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刑事审判既不能对民意无动于衷,搞机械司法,也不能被舆论左右,搞舆论审判,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结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良知。

  要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司法机关要通过严格司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特别是对法律判断和公众认知差异较大的案件,法律适用和量刑上众说纷纭的案件,有定案证据但存在重大疑点瑕疵的案件等,必须在众声喧哗中保持法治定力,坚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严格公正司法绝不是机械司法、就案论案,刑事审判也绝不是“自动售货机”式地把案件与法条简单“对号入座”。定罪量刑既要考虑具体的刑法分则条文,也要考虑刑法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法条背后的价值导向,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努力使每一个案件都得到合法合情合理的处理。

  要高度重视公正的相对性、具体性。同样是盗窃,同样的盗窃数额,不同情节、不同动机、不同场所、不同被害人,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可能大相径庭,量刑甚至定罪都要有所区别。因此,在保持相对统一裁判尺度的前提下,要重视个案具体情况。必须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关注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确保法律适用精准化,确保个案公正,让人民群众对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有认同感、获得感。

  要准确把握刑法的社会功能。一方面,刑事审判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呼应群众期待,对严重影响社会安全感的犯罪,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以及其他危害民生犯罪,该出手时就要果断出手,该重判的就要依法重判。另一方面,也要克服“刑法依赖症”,避免简单地把社会问题依法治理理解为依刑法治理,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完善司法政策,在遵循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审慎把握缺乏实质犯罪性行为的入罪标准,对刑民交叉且事出有因的案件,能用民事、行政手段解决的,刑事司法就应当保持应有的谦抑、审慎。

  三、精准把握办案重点,努力锻造精品案件

  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强调,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对审判质量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提出更高要求。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公正关注度更高,刑事审判每个环节的工作都要更加精准、精细,必须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落实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既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办好大量简单、轻微案件,更要投入精兵强将办好疑难、复杂案件,努力锻造精品案件。

  要紧紧抓住庭审和文书两个关键。要坚持以庭审为中心,推进庭审实质化,严格执行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三项规程”,锻造精彩庭审。裁判文书既是法院的“产品”,又是法院的“门面”,还是法官的“脸面”,也是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要着力加强裁判说理,锻造精品文书,形成优秀裁判。说理在“精”不在“多”,关键在于说到要害,针对案件争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点,立足事实、证据和法律,把道理讲到位。裁判文书面对的是当事人,是普通老百姓,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法律、文化知识和理解、接受能力,增强可读性,避免拗口、晦涩又不接地气,只有让老百姓能够理解和认同裁判,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社会关注案件,要围绕争取更好裁判效果,准确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对事实证据疑难复杂的案件,要着力查清争议事实、核实关键证据。对法律适用争议较大或者涉及不同利益群体、利益平衡有难度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邀请各界人士旁听庭审。对诉讼参与人就诉讼程序提出质疑的案件,更要重视诉权保障,恪守程序公正。要坚持阳光司法,拓展刑事审判公开广度和深度,使刑事审判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

  要强化公正裁判的引领作用。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刑事审判在厘清行为规则、树立社会规范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必须发挥好刑事审判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受到惩戒。如,从案发起因看,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大小,往往对量刑有重要影响,因为分清是非对错,直接体现审判的公正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知和感受。同样是夫妻矛盾引发的案件,有的是双方性格不合,谈不上谁对谁错,有的是一方有赌博、家暴等恶习,有的是离婚后纠缠不休、威胁骚扰,这些因素量刑时都要认真区分、充分考虑。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社会公认的伦理道德、公序良俗来准确评判,为社会树立行为规范。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