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互联网司法的建设与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李少平
2021-09-16 08:37: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牢牢把握信息化时代的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推进网络强国战略,将互联网发展作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支撑,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业取得了显著发展成就。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强调要“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2020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也提出要完善“互联网+诉讼”模式,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对“依法治理网络空间”作出专门要求。

  互联网时代的全面到来,对司法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时代脉搏,遵循法治规律,探索推动审判方式、诉讼制度、司法裁判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积极回应互联网时代社会法治需求,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2017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挂牌仪式上首次提出“互联网司法”的概念,强调“要积极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新经验,为全球互联网治理作出积极贡献”。2019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进一步诠释了互联网司法的涵义,全面总结了近年来互联网司法建设的成果和经验。2020年10月15日,周强院长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正式提出“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建设目标,人民法院互联网司法建设迈入全新阶段。

  近年来,互联网司法建设已经得到长足发展,但目前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互联网司法”的内涵还存在不同认识;对“互联网司法”与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智慧法院等概念的联系与区别需进一步厘清;对互联网司法建设的路径有待系统梳理;对未来的发展方向需作出系统规划。这些既是重要现实问题,也是重大理论问题,亟待予以回应和解决。

  一、互联网司法的基本内涵

  互联网司法的内涵,并非来源于理论预设或官方界定,而是在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中得以丰富和发展起来的。随着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加速推进,审判流程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数据信息从纸面转移到“云端”,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模式,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方式,以及诉讼程序规则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各类互联网纠纷日渐增多,人民群众互联网司法需求更加强烈,对人民法院互联网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亟待司法作出积极回应,有效完善互联网案件裁判规则体系。上述模式和规则的有机统一,就是我们所说的互联网司法。

  互联网司法大致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的审判模式。即传统审判流程在互联网上的升级改造、信息技术在司法场景中的融合应用,如跨域立案、在线缴费、电子送达、区块链存证、智能类案推送等。二是体现互联网特点的在线诉讼制度。即以在线诉讼为核心,构建起的一套电子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包括: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从起诉立案到宣判执行的程序要求;电子化材料的效力;区块链存证的审核规则;电子送达适用范围、条件和生效标准等。三是确立互联网依法治理的实体裁判规则。互联网司法的核心价值,就是要及时妥善审理新型的互联网纠纷,针对各类纠纷发生于互联网、证据产生于互联网、后果呈现于互联网的新类型互联网纠纷,确立和完善裁判规则,强化司法裁判的引领示范作用,有效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保障数字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总体而言,互联网司法是一个融合互联网技术深度应用、在线诉讼程序规则、依法治网实体裁判的司法模式、规则集合和制度体系。要深刻理解互联网司法的内涵,还需要与相关概念作出清晰区分。

  第一,互联网司法不等于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院属于互联网司法建设中组织机构建设范畴,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互联网司法的发展高度。但互联网司法并不专属于互联网法院,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和规则体系的完善,互联网司法的任务和要求已逐步拓展辐射到所有法院,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互联网司法不等于在线诉讼。在线诉讼是相对于线下诉讼的一种新型诉讼方式,侧重于如何通过技术实现诉讼的网络化,以及通过程序规范实现在线诉讼制度化,是互联网司法的重要表现形式。但互联网司法并不限于在线诉讼,它关注的不仅仅是诉讼活动本身,还包括技术与司法运行的全方位融合,以及审理特定互联网纠纷而形成的实体裁判规则。

  第三,互联网司法不等于智慧法院建设。智慧法院建设侧重于技术层面对法院工作的全方位改造,包含了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等四个方面,目标是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实现全流程审判执行要素依法公开,面向法官、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和政务部门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务。智慧法院和互联网司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都注重技术与司法的融合应用,着力实现技术对法院形态和司法运行的结构性重塑;两者的区别在于,互联网司法除了关注技术应用、平台搭建与机制创新外,还涉及诉讼程序和实体裁判规则体系的完善与建构,关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二、互联网司法的发展路径

  人民法院互联网司法建设所走的是一条顺应时代大势、立足司法职能、面向群众需求、遵循司法规律的科学发展道路,总体上按照统筹规划、试点先行、逐步推广、制度定型的改革思路有序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将互联网司法建设纳入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规划,《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明确了互联网司法建设的总体方向、主要领域、关键举措和实施步骤。在做好顶层规划的同时,积极鼓励基层探索创新,组织开展相关试点,总结提炼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稳妥有序地逐步推广,推动互联网司法建设体系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价值取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人民法院推进互联网司法建设根本目的在于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互联网时代司法新需求,通过创新司法模式,重塑审判流程,优化便民机制,完善裁判规则,有效降低群众诉讼成本,丰富解纷渠道方式,提升案件审理效率,维护群众网络空间合法权利。例如,我们推进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就是互联网司法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人民法院依托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和多元解纷平台,集成整合多项服务内容和多方解纷力量,提供跨域立案、纠纷解纷、诉讼咨询、信息查询、费用缴纳、材料提交、涉诉信访等29项在线诉讼服务,实现当事人“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都不用跑”。又如,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新模式,坚持以“合法自愿”“权利保障”为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方式选择权,保障其在线诉讼的知情权和程序利益处分权,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诉讼能力和实际需求,确保在线诉讼“降成本不降质量、提效率不减权利”。

  (二)探索主体:由集中管辖法院向全国法院拓展

  为确保互联网司法发展积极稳妥、平稳有序,自2015年起,我们在互联网产业集中、信息化基础较好、互联网审判经验相对丰富的地区和法院,先行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2015年4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在辖区法院开展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试点,集中审理网络支付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网络交易纠纷等案件。2017年8月和2018年9月,先后成立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首次以整体法院为平台和载体全方位深化互联网司法建设。三家互联网法院在在线审理、平台建设、诉讼规则、技术运用、网络治理等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取得良好效果,为互联网司法模式的拓展和深化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截至2020年底,三家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案件25.17万件,审结24.18万件,在线立案申请率为99.98%,全流程在线审结21.11万件,在线庭审平均用时28分钟,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约61天,相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约为3/4和1/5。

  2018年以来,天津、上海、湖北、江苏、四川、福建、贵州等地法院,充分借鉴互联网法院经验,结合辖区内互联网纠纷和互联网产业特点,积极组建互联网审判庭、合议庭或审判团队,科学设置组织机构,集中优质审判资源、探索在线诉讼模式,加大互联网案件审判力度,不断丰富互联网司法的实践样本,为互联网司法模式的全面推开奠定了良好基础。2020年以来,随着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3.0版基本建成,“中国移动微法院”平台在全国法院搭建完成,特别是2021年6月《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正式发布,标志着互联网司法模式已在全国法院全面推开,意味着人民法院互联网司法建设已从“分散探索”迈入“统一推进”的全新历史阶段。

  (三)司法模式:由人工线下封闭向线上开放智能转变

  传统司法模式下,司法活动和诉讼方式呈现出时间线单一、场景封闭、全人工主导的特点,近年来通过推进互联网司法建设,人民法院司法模式逐步向时间线开放、诉讼场景多元、多方参与交互、线上线下有机融合的方向转变。

  一是全面推进数据信息电子化。人民法院大力推进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和深度运用,依托数据信息技术,将传统纸质的、实体的卷宗材料和司法信息全部转化或者生成为电子数据信息,形成可沉淀、可挖掘、可复现、可追溯、可核验的司法大数据信息,为司法运行模式的转型升级和实体裁判公正提供数据基础。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有3256家法院建成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系统,占所有法院总数的93%以上,73%以上的案件随案生成电子卷宗。

  二是有效实现诉讼活动在线化。我们在部分法院前期探索基础上,积极稳妥推广在线诉讼模式,特别是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得人民群众在线诉讼需求全面提升,倒逼了在线诉讼加速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总结提炼各地的探索经验,制定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首次构建了适用于全国法院,贯穿诉讼全流程,具有司法解释效力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实现了在线诉讼模式规范化、定型化、制度化。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全国法院在线立案1219.7万件,在线立案占全部立案数的28.3%;在线开庭128.8万次;电子送达3383.3万次,占总送达次数的37.9%,建成科技法庭4万余个,具备庭审录音录像、庭审证据在线展示、庭审语音自动识别、庭审活动自动巡查等功能,全国法院在线诉讼适用规模和质量不断提升,线上线下双轨并行诉讼模式已基本形成。

  三是稳妥推进司法裁判智能化。人民法院依托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机器学习等信息技术,积极开发各类智能化办案辅助平台,不同程度实现了立案风险主动拦截、案件繁简甄别分流、电子卷宗文字识别、语音识别转录、案件智能画像、庭审自动巡查、证据自动核验、法条及类案精准推送、文书自动生成、文书瑕疵纠错、裁判风险偏离度预警等智能辅助功能,有效减轻司法人员工作负担,促进审判质效大幅提升。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设“法信”平台,汇聚法律法规、司法文件、案例、学术成果等法律知识资源,为法官办案提供全面、便捷的智能检索、智推服务,截至2020年底,法信平台注册用户数为129.3万余人,平台总访客量2560万,总浏览量2.99亿。最高法院委托河北法院研发智审系统,探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法官快速生成诉讼文书和裁判文书,截至2020年底,智审系统在河北190家法院使用,服务1.4万名法官,累计生成3400余万份文书,其中辅助制作裁判文书250余万份。此外,上海法院还研发了裁判文书大数据智能分析系统,实现对裁判文书中61项要素的智能分析,推进文书智能化纠错,提升司法公信力。截至2020年底,上海法院共分析裁判文书64万余篇,瑕疵占比29.44%,2020年比2019年瑕疵占比降低12.65%。我们在大力推进司法智能化的同时,明确了智能化技术作为“裁判辅助”的基本定位,注重规范技术应用规则,划定技术应用边界,强化法官裁判主体地位,确保技术应用适度有序,安全可控,普惠平等。

  (四)工作重心:由机制创新向规则确立演进

  互联网司法发展起步阶段,工作重点是紧跟技术发展趋势,探索在线诉讼机制,强化技术应用,促进司法便民利民。随着互联网产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互联网司法的工作重心已经从机制探索、平台建设向确立规则、完善制度等方面拓展提升,其核心功能更加侧重于完善互联网专门化审判体系,公正高效处理新型互联网案件,促进网络空间依法治理。近年来,以互联网法院为代表的各地法院不断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提升互联网案件审判水平,从初期普遍审理网络著作权、网络借贷、网络购物、网络侵犯人格权等一般性、大批量的互联网纠纷,逐步发展到审理涉及网络基础设施安全、算法规制、数据权属交易、网络平台治理等新类型、疑难复杂和互联网特性突出的案件。比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有力打击网络黑色产业,保护公平竞争的网络营商环境。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大数据权属案,确立了数据资源确权、流通、交易的行为规范。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网络传销行政复议案”中,支持行政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以新型网络营销为名,进行网络传销的行为,有效净化互联网市场环境。

  各地法院通过不断丰富和完善互联网领域裁判规则,有效探索确立了公共数据、虚拟财产、数字货币、智能作品等为新客体的保护标准;依法规范直播带货、付费点播、知识分享等新兴业态;严厉打击暗刷流量、不当采信、网络刷单、空包洗钱等网络灰黑产业,有效维护网络空间秩序,有力推动了数字经济、数字产业创新发展。

  三、互联网司法的未来发展方向

  当前互联网司法发展还面临着一些障碍和瓶颈。比如传统诉讼理念有待进一步转变,互联网法院设置模式有待进一步优化,信息技术与司法融合应用模式还有待进一步探索,互联网裁判规则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等等。着眼未来,人民法院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互联网司法建设水平。

  一是加大探索创新力度,继续发挥互联网法院引领示范作用。持续深化互联网法院建设,积极推动前沿科技在互联网法院先行先试,使互联网法院成为新技术、新机制的“孵化器”和“试验田”。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法院设置模式,优化案件管辖范围,聚焦审理具有规则确立意义的互联网案件,推动确立其专门法院地位,发挥互联网法院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头雁效应”,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框架更加成熟完善。

  二是全面提升科技应用水平,推动司法审判模式整体性变革。“十四五”时期,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互联网司法建设步入关键时期、迎来全新机遇。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谋划、科学布局,加快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建设,拓展前沿科技的司法应用场景,大力完善各类平台系统,增强平台功能集成度,提升数据信息交互度、保障司法运行安全度,为人民群众提供智能化、一体化、协同化和自主化的智慧法院服务,为法官“寻找事实,寻找法律”提供更加有力的科技支撑,推动形成以数字化为基础、以网络化为载体、以智能化为支撑的“智慧司法”体系。

  三是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积极输出网络空间治理裁判规则。互联网社会既是共享社会,也是风险社会;数字经济既是创新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未来社会对互联网司法的需求将日趋强烈,对规则治理也将提出更高要求。一方面,互联网司法要向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更加注重以个案裁判明确网络空间交易规则、行为规范、权利边界和责任体系,引导和规范网络新经济新业态发展,提升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司法要成为推动国际性互联网治理规则和治理模式发展的重要平台。在跨境交易、数据权利、平台责任、网络侵权等领域,积极输出裁判规则,推动形成国际标准和准则,增强我国互联网空间的规则制定权和国际话语权,为提升全球互联网治理水平,构建网络空间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方案和司法智慧。

  四是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完善互联网司法建设配套举措。互联网司法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加强改革的系统集成,着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配套:第一,健全互联网审判制约监督机制,依托信息技术进行智能化监管,实现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全线贯通、全程留痕、动态可视。第二,完善互联网司法配套制度规则,研究制定诉讼平台管理和在线诉讼技术标准等配套规范,进一步完善技术应用规则,保障技术安全、确保平台中立。第三,加强互联网司法人才培养,健全科技人才和法律人才融合培养机制,全面提升审判业务能力、科技应用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互联网司法人才队伍,为互联网司法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