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实施后顶风作案盗采江砂
安庆一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刑
2021-09-18 09:25:2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胡毅杰
 

  近日,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陈余斌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扣押在案的江砂拍卖款26.8万余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6日晚,被告人陈余斌与吸砂泵船主商量好在长江干线望江大桥老虎岗附近水域盗采江砂。次日凌晨,陈余斌驾驶“新日1728”号船到达该水域,用吸砂泵往船上盗采江砂,并在当晚支付给吸砂泵船主采砂款2万元。

  陈余斌的“新日1728”号船被公安机关查获,吸砂泵船主驾船逃离现场。经称重,该船江砂重2795.7吨,按鉴定价格每吨41元计算,价值11万余元。公安机关委托拍卖公司对上述江砂予以拍卖,扣除拍卖佣金款剩余价款共计26.8万余元。法院另查明,2021年3月11日,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决定即日起联合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同时查明,自2016年以来,安徽省水利厅在长江安庆段未审批发放采矿许可证,没有经批准的合法采区,在长江安庆河段一切开采江砂的活动均为非法开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余斌与采砂人员合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采砂许可证,在长江水域禁采区盗采砂石,价值11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在长江保护法施行后,依然在长江流域从事非法采矿犯罪行为,主观恶性深。在“三部门”联合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期间,仍然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情节恶劣。为全面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基本精神,从严打击在长江流域非法采矿行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